區院法官:疑點利益歸被告 律政司研判詞再跟進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社民連梁國雄(長毛)於任立法會議員期間收受壹傳媒黎智英25萬元「秘密捐款」,未有向立法會申報而遭刑事起訴「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案件昨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運騰直指梁國雄的行為或操守的確可疑 (suspicions of the defendant's conduct),惟考慮所有證供後,控方未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筆款項是給予梁國雄本人,而非梁國雄代表其所屬政黨社民連收取,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情況下,裁定梁國雄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回應指,會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多名法律界和政界人士都認為,既然有可疑,希望律政司會上訴(見另稿)。
梁國雄(61歲)被廉署控告一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控罪指,梁身為立法會議員,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間,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或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沒有向立法會申報、披露,或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黎智英私人助理Mark Simon收受黎一筆25萬元的款項。
黨友未證明款項為黨用
李運騰於裁決時指,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作供時提到,涉案25萬元從未用於梁國雄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工程中,而是純粹用於「社民連在新界東支部的經費」。惟吳文遠的證供十分模糊,未能提供任何文件證明該筆25萬元是用作社民連日常開支。另外, 如果黎智英要捐款,大可直接透過其助理直接捐予社民連,而無須再經梁國雄捐予政黨。
裁決又指, 根據銀行記錄,肯定黎智英有意透過助手,向4個「泛民」政黨合共捐款950萬元,當中包括給予社民連的100萬元。
李官續稱,梁的行為的確引人懷疑,理由是黎智英本來是開出一張100萬元的銀行本票直接予社民連,惟其後卻將款項分拆成3張本票,收款人分別為梁國雄、社民連及其前主席陶君行,梁從中獲得25萬元、即本案涉款。
款項去向模式支持證供
判詞引述辯方結案陳辭,稱黎智英曾先後給予梁國雄4筆款項,均沒有留在梁的銀行戶口中,反而梁是在收款後立即將全數款項提出,包括第1筆涉案25萬元,再轉賬予其議員辦事處會計唐婉清,法庭相信唐婉清不僅是協助梁處理其立法會事務,亦有參與處理社民連新界東支部事宜。
至於給予梁國雄的第2筆5萬元款項,梁於收款4日後即存入社民連戶口;第3筆50萬元款項,則用於社民連成員的訟費;第4筆50萬元款項,原本該本票收款人為梁,但後來黎智英發出另一張收款人為社民連的本票代替。
判詞提到,各筆款項中有一可辨別的模式(pattern),足以支持吳文遠的說法,即雖然黎智英第一筆款項是直接傳入梁國雄的戶口,但款項是給予社民連,而庭上亦沒其他證據可反駁此說法。儘管梁國雄有份引致相關本票收款人的改動,然而,法庭在考慮所有證供後,不能肯定梁是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接受涉案25萬元,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梁「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
官稱針對蓄意疏忽無罪
李運騰在判詞中說,法例只針對蓄意不申報利益的立法會議員,疏忽漏報的議員不需擔心被檢控。
梁國雄指與律師團隊商討後,決定不作出訟費申請。法官認為其決定「明智」,並說「結果唔代表一切,總會有人贏,總會有人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