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自行決定簽訂協議 方案符基本法利經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駁斥反對派質疑「一地兩檢」違反香港基本法、損害香港高度自治。他表示,「一地兩檢」的安排符合基本法,而設立「一地兩檢」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他指出,「一地兩檢」方案的第一個階段是特區政府可運用自治權力,以互惠條件的方式與內地部門簽訂合作協議,但該協議簽訂與否由特區政府自己決定,這本身已經反映出香港的高度自治。他又指,「一地兩檢」的唯一目的是方便高鐵乘客,對香港絕對有好處,是經濟目的而非政治目的。
陳弘毅表示,現時特區政府「一地兩檢」方案傾向「三步走」,而「三步走」的第一個階段就是政府可運用自治權力,以互惠條件的方式與內地部門簽訂合作協議,繼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立法機關為特區政府本來無權處理的問題立法,亦即是香港立法讓內地的執法人員在被視為香港範圍外的「內地口岸區」執法。他強調,該協議簽訂與否由特區政府自己決定,「無人強迫香港去簽呢個協議,同內地去合作做『一地兩檢』」,故認為「協議本身反映香港黻物蛈菄v」,「一地兩檢」的安排符合香港基本法。
引深圳灣例駁反對派謬論
對於反對派擔心在香港市中心的西九龍總站設立「內地口岸區」,特區邊界未改但「內地口岸區」被視作香港以外範圍,由內地人員執行內地法規,此例一開,會成為香港高度自治被逐步「蠶食」的「先例」,陳弘毅回應,中央政府於深圳灣出入境口岸設立前,曾經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條,由中央授權香港立法,容許香港人員在設於內地的「香港口岸區」,由香港警察及入境處人員執行香港法例,但中央政府也不擔心內地會有越來越多地方劃歸香港管轄。
他表示,2006年人大決定深圳灣口岸實施香港法律,深圳灣屬於深圳地界,但法律上將該地區視為香港範圍以內;如今在香港西九龍設立「內地口岸區」,與2006年的方案同理,屬對等的安排。
陳弘毅又指出,「一地兩檢」不過是同一個地方實施兩個地方的出入境和通關檢查,而出入境大部分程序都屬於機械性,屬於正常過關程序,無須太多的法律適用問題。「並唔係要行使咩權力執法,對於正常過關程序,無太多所謂法律適用黻暋D。」
方案展效益便利乘客
他認為,社會應該從高鐵效益與乘客角度出發考慮。如果高鐵旅客到了深圳,還要再排隊檢查,然後再乘搭高鐵去內地其他地方,那麼深圳就會取代香港成為高鐵運輸中心,旅客可能會繞過香港,直接到深圳乘搭高鐵,這樣一來,高鐵為香港帶來的經濟效益就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