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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追梁游薪津186萬

2017-08-30
■游蕙禎、梁頌恆須於下月12日前,向立法會退還近186萬元薪津。 資料圖片■游蕙禎、梁頌恆須於下月12日前,向立法會退還近186萬元薪津。 資料圖片

須下月12日前「回水」 倘破產或9年不得參選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被裁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上周又被終審法院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終極敗訴。立法會秘書處昨日向梁游發最後通牒,要求他們在下月12日前退還全數共近186萬元薪津,否則會展開法律行動。游蕙禎聲言立法會追討其薪津是「沒有法律理據」,不會還錢。有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指,如果二人不「回水」,行管會可入稟要求法庭頒令他們破產。根據法例,任何人若在無向債權人全數還錢下獲解除破產,5年內不得參選立法會或區議會。換言之,二人隨時於9年內不得參選。

立法會秘書處昨日表示,已按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早前的決定,透過郵遞和電郵向梁頌恆和游蕙禎發信追討二人已申領的議員薪津。

信中提到,鑒於終審法院已就二人議員資格的案件作出最終裁決,秘書處按行管會早前的決定,向他們發出要求退還款項的最後通知,他們須於下月12日前向行管會退還全數已獲發的議員酬金及預支營運開支款項,兩人各須退還929,573元。倘行管會在限期前仍未收到退款,將會展開追討有關款項的法律行動。

游蕙禎有錢搵律師無錢還

游蕙禎回覆傳媒查詢時聲言不會還錢,稱從信中「看不到」秘書處以什麼法律理據去採取行動,只是行管會投票通過的行政決定,會再諮詢律師意見,並會回信要求秘書處列舉法律理據。她又謂自己已無力償還訟費,現在再加多90多萬元,「唔會突然有錢畀佢(立法會)。」

陳克勤:公帑要「追到底」

民建聯副主席陳克勤強調要「一追追到底」,因終院拒絕二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意味法律程序已經完結,而原訟庭已裁定二人宣誓無效,自「辱誓」那刻起便已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二人有責任歸還所有資助他們在議會工作的公帑,行管會也有責任向他們追討,不能因他們的政治立場而追少一些或者不追,要依法辦事,也不擔心追討會令政治氣氛對立起來。

他又批評二人不肯還款的態度離譜,「有錢請英國大狀打官司,拿了納稅人的錢又不還,非常不能接受。」

王國興:「追殺」論極錯誤

工聯會前立法會議員、「23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認為,追討二人薪津天經地義,因這是市民的血汗錢,「既然他們從無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一日的人工、津貼也要追回,他們無論怎樣也要還錢。」

他又指,如果有人認為依法追討二人薪津是「政治追殺」、「破壞政治氣氛」,是極其錯誤的想法,「香港社會近年這樣的情況,就是因為正氣未能彰顯,令這些想法越來越流行,『不怕壞人成幫,就怕好人不幫』,好人不出聲,壞人就更囂張。」

不還錢或入稟申二人破產

有行管會成員指,如果二人在限期前未有「回水」,將會考慮採取所有可行的法律途徑,包括發律師信、訴諸法庭,「甚至告到他們破產也不出奇」,因那些始終是公帑,「不可能把它void(作廢)了就算」,而如果要入稟要求法庭頒令二人破產,很有可能是以行管會名義入稟,因發放薪津是由行管會負責。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任何人未獲解除破產,或於過去5年內在沒有向債權人全數償還債務下,獲解除破產或與債權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即喪失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而《區議會條例》第二十一條亦有同樣規定。如果二人未有全數還錢下,於破產令頒佈4年後獲自動解除破產,他們仍要等多5年才可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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