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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監管權 聯交所續掌IPO

2017-09-16
■證監會和港交所昨發表上市監管聯合諮詢的總結。左起: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證監會主席唐家成、財庫局局長劉怡翔、港交所主席周松崗和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 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證監會和港交所昨發表上市監管聯合諮詢的總結。左起: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證監會主席唐家成、財庫局局長劉怡翔、港交所主席周松崗和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 香港文匯報記者彭子文 攝

擱置設LRC 上市監管架構無大變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周紹基) 證監會和港交所(0388)昨發表上市監管聯合諮詢的總結,進一步釐清了證監會和港交所附屬公司聯交所的監管角色,決定擱置爭議甚大、設立上市監管委員會(LRC)的構思,聯交所將繼續是上市發行人的前線監管機構。同時並修改原先設立的上市政策委員會(LPC)的建議,決定在證監會及聯交所以外成立上市政策小組,作為建議、諮詢及督導平台。

總結文件指出,經仔細考慮市場回應後,證監會及聯交所決定採納總結文件所載的未來路向。有關總結文件釐清了證監會作為執行《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和監管、監察及規管聯交所活動的法定監管機構的角色,以及聯交所作為執行《上市規則》的監管機構的角色。

聯交所仍充當前線監管機構

換言之,聯交所今後將繼續是上市發行人的前線監管機構,證監會則讓步放棄了在新股上市過程中,擁有前線審批的角色,證監會亦不能評審港交所上市部的工作。今後IPO申請將繼續依循現行程序,由聯交所收取及由證監會存檔。

港交所主席周松崗昨表示,在新架構下,聯交所將繼續是上市發行人的前線監管機構,聯交所的上市委員會亦將繼續根據《上市規則》作出上市決策,包括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

證監會與港交所於2016年6月發出聯合諮詢文件,就改善港交所的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提出建議,包括由證監會透過兩個新成立的委員會(即LRC及LPC)與交易所集中處理該等對市場質素、市場競爭力及發展而言屬重要的上市政策及決策,惟業界出現不少反對聲音,認為證監會權力增大或對市場運作帶來過多干預。

證監會主席唐家成昨表示,諮詢期收到大量意見,也注意到不同平台發表的意見,昨日的總結文件決定修改成立上市政策委員會(LPC)的建議,並擱置設立上市監管委員會(LRC)。

他強調證監會在諮詢過程中並無讓步,認為現時的結果是最好,最重要是能推動市場發展及質素,大家不應將重點放在哪一方獲得了哪些權力。他認為,新的建議比設立LRC更理想及有效,將與港交所緊密協調。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亦強調,證監會與港交所在處理上市事宜上,一向以公眾利益為大前提,兩者監管上有分工,並不涉及利益衝突。

證監續採前置式監管方針

唐家成續稱,「證監會作為法定監管機構,會繼續採用新的前置式監管方針,直接介入嚴重的上市事宜以保障我們的市場,加上今天公佈的改善措施,將對市場質素及市場發展產生正面作用。」他指,未來證監會將確保政策制訂能夠更加靈活、協調、迅速地應對新出現的風險及市場發展的急切需要,並確保上市決策以透明、有效率、具有問責性的方式制訂。

總結文件顯示,為期5個月的諮詢,最終接獲8,793份意見書,當中,絕大部分來自上市公司、商會、業界組織及私人公司的回應是反對新設兩個委員會等建議,反對者的理據包括建議的架構與現行的三層監管制度不一致,並會令證監會在沒有足夠制衡的情況下,獲得「前線」及「後線」的監管權力;亦有意見認為,可以在無需改變監管架構的情況下,解決市場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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