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兩地產經 > 正文

金融科技巨頭或致數據壟斷

2017-09-21

香港文匯報訊 人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近日撰文指出,一些金融科技巨頭憑借其在互聯網領域的固有優勢,掌握了大量數據,客觀上可能會產生數據壟斷,政府和企業也面臨數據孤島難題;要明確大數據、特別是金融大數據的監管機構,界定其職能範圍並賦予其足夠的監管權力。他強調,要打破數據壟斷,對大數據進行分級管理;並推動大數據標準化,使政府信息和不同行業之間的數據可以交互式使用,打破信息共享過程中面臨的技術壁壘。

孫國峰在「清華金融評論」官方公眾號刊登文章指出,「一些金融科技巨頭憑借其在互聯網領域的固有優勢,掌握了核心的信用數據資源。」有的機構掌握電商交易數據和金融數據,有的機構掌握集團的傳統金融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平台的金融數據,有的機構則依托大股東掌握大量線下交易數據,還通過合作的方式掌握了合作企業的數據。由於缺乏分享的激勵機制,導致與徵信的共享理念存在衝突。

同時,政府和企業都面臨數據孤島難題。大數據時代,數據已經成為核心資源,企業出於保護商業機密或者節約數據整理成本的考慮而不願意共享自身數據,一些政府部門也缺乏數據公開的動力。數據孤島導致大數據信用評估模型採用的數據維度和算法的不同,大數據徵信模型公信力和可比性不足。

對此,孫國峰建議,一方面,通過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制度體系,使大數據產業在數據採集、加工整合以及使用等多個環節能夠依法合規的發展。包括保護好大數據主體的權利,如數據主體的知情權、選擇權、訪問權、個人數據可攜權等;並對數據控制者處理數據的行為邊界進行嚴格的界定,數據控制者必須依法合規地進行數據處理,規範從互聯網應用向金融領域的大數據轉移。

加快共享機制建設

另一方面,需要加快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在大數據分級管理方面,將政府掌握的大數據界定為公共品,依法合規向社會開放分享;將機構掌握的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大數據界定為準公共品,持有這類大數據的機構必須在保護好個人隱私等條件下分享其數據。同時,將主要涉及到商業利益的大數據界定為非公共品,對這類大數據也要推動其在合法使用的範圍內進行交易。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