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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總結對市場關注問題回應撮要

2017-12-16

■為何不另設創新板?

回應人士大多支持較簡單及較少區隔的上市架構。認同市場看法,在《主板規則》新增兩個章節是最合適可行的做法,將資源集中在一個優質的板塊,比起另設新板塊作出區分的做法較為理想,亦毋須把個人投資者排除在外。

■為何生物科技公司可享特權?

回應人士大多認為,許多牽涉大量研發工作的行業在發展商業產品或服務賺取收入前,都有集資需求,故此支持這類尚未有盈利的公司來港上市。實際上,未有收益而提出上市申請的公司大都是生物科技公司。此外,生物科技板塊公司的業務倚重研發,多受嚴格規管,須遵循監管機制所定的發展進度目標,讓投資者有多一個參考的框架,即使沒有收入及盈利等傳統指標,都能對公司進行估值。

■生科公司最低上市條件如何?

生物科技行業指於生物科技領域中從事產品、處理技術或科技研發、應用或商業化發展的公司,如製藥、生物科技及生命科學、醫療設備及用品、醫療技術公司等等。按聯交所建議,上市時預期最低市值達15 億元的生物科技公司可申請上市。

申請人須至少有1隻產品已通過概念開發過程(例如相關藥物和安全監管機構,如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中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或歐洲藥品管理局所規管的藥物已通過首階段臨床測試,並已取得進行第二階段測試所需的必要監管批准)。

■哪些公司可採用不同投票權?

申請人必須符合「創新型公司」定義,並要提供理據,支持該公司創辦人及主要行政人員因過往對公司發展的貢獻,及對公司未來發展的重要性而享有不同投票權。同時,申請上市時的最低預期市值須達100億元,若預期市值少於400億元,須在最近一個財政年度錄最少10億元收入。

■什麼公司可採用新設的第二上市?

1,創新型公司;2,已在合資格交易所主要上市;3,已在合資格交易所上市有最少兩年的良好合規記錄;4,上市時的預期市值最少100億元。

在今次諮詢總結刊發之前已在合資格交易所作主要上市的合資格大中華公司毋須更改其既有的管治架構及不同投票權架構;在今次諮詢總結刊發之後的在合資格大中華公司須符合香港的不同投票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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