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財經專題 > 正文

對特別投票權的權力限制

2017-12-16

■特別投票權股份與普通股所附帶的權利,只有投票權不同,其他所有方面必須相同。

■為減低徵用及侵佔公司資源的風險,特別投票權股份所附帶的投票權,不得超過普通股投票權的10倍,而同股同權股東所持有股東大會合資格投票權,也不得少於10%。

■按「一股一票」基準持有不少於10%投票權的同股同權股東,有權召開股東大會。

■規定以下主要事宜,須按「一股一票」基準決定:a)發行人組織章程文件的重大變動、b)任何類別股份所附帶權利的變動、c)委任及罷免獨立非執行董事、d)委聘及辭退核數師、e)發行人清盤。

■聯交所可能在《主板規則》訂明,若特別投票權股份持有人,在其不該表決的情況下投票表決,在計算所需票數時,有關決議案將不計算有關股份在內,確保只有合資格人士方可投票表決。

■不同投票權受益人只限於現時是(及繼續擔任)發行人的董事。倘受益人不再為董事、身故或失去行為能力,或股份被轉讓予另一名人士,該受益人股份所附帶的不同投票權將永遠失效。

■上市後,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不可提高已發行的不同投票權比重。

■不同投票權架構發行人透過特定的股份代號 / 標記將公司與其他公司區分開來,並在其持續刊發的公司通訊中加入適當的警示。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