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前文談到,全球忽然颳起一陣揭發陳年「性侵犯」惡行的狂風。香港社會偏好跟風,但是「三分鐘熱度」後,一切又回復「正常」,大家冷漠如舊。
「性侵犯」這個說法,實在含糊其詞,對緩解問題完全沒有幫助。我們起碼要分辨強姦和非禮吧?否則所有討論都變得全無意義!
上文談到香港文化界「木乃伊」就將小時候老師的普通身體接觸說成被「性侵犯」。對不起!「木乃伊」先生的臉可不是「性器官」或「敏感部位」!然後那位「選美蕩女」終於確認自己是被人「非禮」,說是「性侵犯」就太過誤導了。
然後最讓等着看熱鬧的香港群眾感到沒趣的,卻是曾經勇敢地自揭被「性侵犯」的女運動員拒絕與警方合作,(截至今天筆者草此文的冬至日)仍不肯指證她的教練當年是怎樣「性侵犯」了她!當然,曾被強姦或非禮的婦女要重提舊事,可能真的要跨過許多心理障礙。不過,若最後是鳴鑼響道的來、偃旗息鼓的去,造成未審先判,對那呼之欲出的「疑似性侵犯者」似乎不甚公道。
法治這回事,還得要看證據。要預防婦女被強姦或非禮,當然要先教育群眾,讓大家都能正確分辨強姦與非禮等等的性罪行,不宜再用性侵犯來迷惑公眾。當然,我們現在只考慮日常用詞而不是精確的法律術語。強姦還要解釋嗎?要的!香港是個高度使用英語的社會,上過學的香港人十之八九都知道強姦對應英語的「Rape」,但是二者真的完全對等嗎?不是的!
按香港法律,只有男人強姦女人,不存在女人強姦男人!這個大致是中國人社會的共同理解。但是在美國,女人是可以「Rape」男人的!例如成年的女老師勾引或脅迫未成年男學生一起做「夫妻」該做的房事,就可以控告女方「Rape」罪。在香港,類似的案件只能控告女方「非禮」男方。另一方面,香港法例又不承認十四周歲以下的男童有「能力」干犯「強姦罪」,結果就曾有女性真正地、實際地被一個不足十四周歲的男童強姦了,結果只能控以「非禮」罪!
香港的性罪行法例以保障女性為主,這個有其歷史根源,畢竟人類社會向來以男人強姦、迫姦女人的多,反之則少。男人若與十六周歲以下的女童發生性行為,不論女方是否同意,男方都負刑責。換言之,法律否定了女童的性行為自主權,作為保護她們免受成年男人的強姦、誘姦、迫姦的權宜之計。所以,當有醫生鼓吹降低這個「女童的合法性交年齡」到例如十四、十二或更早時,那就可能基於兩個不同的原因。一是保護女童的「性交自主權」,二是為擴大「眾兄弟」勾引女童上床的合法範圍!
一法立則一弊生,法例只講女方年限,卻不管男方是老是少。曾經有一「奇妙」的個案,十三四歲的男女同學「偷吃禁果」,男孩被當成罪犯而女孩則是受害人。這男孩有感於既是「兩廂情願」,這樣對他就很不公平!原來十六周歲以下女童與任何人發生性行為都「合法」,犯法的是她的「性交對手」(Sex Partner)!
是耶?非耶?中間有什麼「博弈戰術」在?誰在宣淫?請看下回分解!
(《誰在宣淫?》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