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計劃報廢」一詞可追溯到1932年美國大蕭條時期,美籍俄裔地產商倫登發表題為《藉計劃報廢結束蕭條》論文,提出容許消費品在一定時間後報廢,以刺激工業發展和經濟增長。如今「計劃報廢」被視作會增加浪費的不道德行為,但個別廠商仍不時被指透過設定產品壽命期限或設置某些組件的品質缺陷,以縮短產品使用期限。
案例
■尼龍絲襪:1940年代上市的尼龍絲襪比舊款絲襪更強韌,為了降低耐用性,製造商杜邦被指修改尼龍絲襪的原始配方,以增加銷售。
■白燈泡:1925年,世界主要燈泡製造商太陽神壟斷聯盟,被認為將燈泡壽命周期設定為不超過1,000小時。
■噴墨打印機:個別打印機生產商被指誘騙消費者,在墨水匣用完前更換。
■蘋果公司:多次被指故意縮短產品壽命,迫使用家更換新產品,其中2005年便因為iPod電池壽命被用家集體起訴,最終蘋果同意以1億美元(約7.8億港元)和解。
法例監管
歐洲議會已經要求歐盟委員會針對「計劃報廢」明確立法。法國則在2015年立法禁止「計劃報廢」,包括規定零售商有義務說明是否有可更換的產品零件,違例者可能被罰款高達公司年銷售額的5%,公司高層亦會面臨兩年有期徒刑。 法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