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上城區監委兩名辦案人員及兩名民警向余建軍宣讀《留置令》。 網上圖片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京報》報道,去年12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貪污案。杭州市某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余建軍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200萬元人民幣。由於見諸公開報道比較晚,此案雖是全國首宗留置案例,卻並未引起太多關注。
作為替代「雙規」「兩指」的調查措施,留置的使用有�蚅Y格限制。去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區區委書記陳瑾批准,區監委對余建軍採取留置措施。在宣佈對余建軍進行留置24小時內,上城區監委以《留置通知書》形式通知余建軍家屬和工作單位;對其進行首次訊問前向其宣讀《權利義務告知書》;對物品扣押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並充分保障其休息權利。為確保辦案安全落實到位,區監委對余建軍在留置期間訊問活動均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留置措施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浙江省紀委書記、省監委主任劉建超表示,試點過程中對留置措施的使用,嚴格管理、嚴格審批,市級留置由省一級監委審批,縣一級由市一級監委審批,同時報省紀委(監委)備案。
去年12月下旬,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審議監察法草案,其中對留置做出詳細規定,如明確應在採取留置措施24小時內通知單位和家屬;「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非唯一調查手段
試點過程中,京晉浙三地均多次使用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12項調查手段。
僅在余建軍案中,杭州市上城區監委就動用了12項調查措施中的11項,只有勘驗檢查未使用。
去年12月中旬統計顯示,北京市區兩級監委對12項調查措施均已完成試用,留置61人,移送司法機關39人。據介紹,市區監委均有留置案件,市監委機關留置7人、區監委留置54人。在具體執行中,留置平均用時58.5天,較2016年「兩規」縮短20.2天。
關於12項調查措施的使用頻率,北京市紀委市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劉永強介紹,查詢、調取、談話作為經常性的調查取證手段使用最多;詢問、訊問、留置、扣押、凍結等手段,多為在對相關案件立案調查後使用,使用較普遍;搜查、查封、鑒定和勘驗檢查手段則在確有必要時採取,使用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