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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路掃描】廠商會:境外資本不扣稅 遏港企拓「帶路」

2018-02-06
■吳宏斌(左二)稱,希望政府盡早將檢討《稅務條例》第39E條及第16EC條等提上議事日程。香港文匯報記者吳婉玲  攝■吳宏斌(左二)稱,希望政府盡早將檢討《稅務條例》第39E條及第16EC條等提上議事日程。香港文匯報記者吳婉玲 攝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吳婉玲) 廠商會早前完成《有關修訂稅務條例第39E及16EC條的建議報告》,認為香港企業要追上「一帶一路」的環球經濟發展藍圖,必須持續在海外擴充業務,惟在香港稅務局現行《稅務條例》第39E條和第16EC條的執行下,港商在境外使用的機器設備及知識產權的資本開支不獲稅務抵扣,增加經營成本,嚴重影響其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倡修訂條例下「租約」定義

會長吳宏斌表示,這兩條條例一直困擾業界,不但阻礙了「珠三角」港資企業的轉型升級步伐,更限制本地企業在海外擴充業務,不利於香港企業把握目前「一帶一路」及「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的歷史機遇,嚴重影響香港企業的競爭力。

常務會董陳家偉指,香港企業於《稅務條例》第39E條下遇到挑戰的主因是由於稅務條例第2條為「租約」設下廣泛定義。廠商會建議稅務條例下「租約」的定義應作出修訂,將香港納稅人在不收取租金情況下給予機器設備予另一方用作生產其銷售產品的安排從「租約」定義中剔除,從而把「租約」的定義局限於一般提供機器設備而收取租金的安排。

另外,《稅務條例》第16EC(4)(b)條,廠商會建議應不適用於將香港納稅人給予知識產權予另一方作生產其銷售產品的安排,從而把《稅務條例》第16EC(4)(b)的應用局限於一般提供知識產權而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安排。

冀政府盡早檢討條例

吳宏斌指,希望特區政府盡早將檢討《稅務條例》第39E條,第16EC條等提上議事日程,以新思維和全局的視野,優化跨境業務的相關稅法和實務準則,為業界在內地以及「一帶一路」的擴展業務提供財稅誘因和政策支援。在現時《稅務條例》第39E條的規定下,香港公司提供機械給境外企業使用,即使沒有收取租金,也不能獲得稅務抵扣。

至於第16EC條(第(4)(b)條)規定,如果知識產權是並非該納稅人的人士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使用,不論有否收取任何特許權使用費,也不能獲得稅務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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