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44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在兩種情形下,對保險公司實行接管:
1. 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2. 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香港文匯報記者 海巖 北京報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44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在兩種情形下,對保險公司實行接管:
1. 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2. 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香港文匯報記者 海巖 北京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