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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權」上市4月可申請

2018-02-24
■港交所昨就引入同股不同權及放寬第二上市等細則推出特快諮詢。左起:港交所上市部營運總裁許淑嫻、港交所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港交所戰略策劃主管霍炳光。■港交所昨就引入同股不同權及放寬第二上市等細則推出特快諮詢。左起:港交所上市部營運總裁許淑嫻、港交所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港交所戰略策劃主管霍炳光。

諮詢開快車 股份加「W」及「B」作識別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翠媚)港交所(0388)昨就修改上市規則,以引入同股不同權企業、無收益生物科技企業及放寬第二上市的細則推出特快諮詢。諮詢期由原本預計6至8星期,大幅縮減至4星期到3月23日止,料4月底作總結及接受上市申請,最快上半年有公司上市。對是次諮詢開快車,外界關注是否有企業要求盡快修例以加快上市,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昨表示,有關議題已討論多年,市場並無大分歧,強調沒必要花費更多時間讓企業等到下半年才上市,因而縮短諮詢期。

港交所昨公佈的細則諮詢內容,與去年12月發表的框架諮詢總結建議大致相同,是次則加入更多細節。當中生物科技企業上市需要符合多項要求,市值要求維持至少達15億元以上,新加入IPO集資額在內的營運資金至少為未來1年開支的125%,及在首次公開招股至少6個月前有最少一名資深投資者已作出相當數額的投資,以證明該公司的研發及產品已獲得資深第三方投資者認可,以及申請人必須至少有一隻核心產品已通過概念階段等,同時任何令主要業務出現重大變動的交易必須先取得聯交所同意,而股份代號結尾將加上「B」標記。

生科公司門檻要求提高

李小加表示,無收益生物科技企業上市的審批程序,與其他主板申請人的程序相同,而由於聯交所處理生物科技發行人方面的經驗有限,因此在有需要時會就個別申請尋求專家意見,亦擬於上市部及上市委員會引入具相關經驗者,以提高生物科技發行人的能力。問到這些未有收益的生物科技企業,或未必符合上市規則中維持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的規定,他指有關評估準則與主板上市公司一樣,而除牌程序近日已進行諮詢,諮詢結果將於稍後公佈。

而在同股不同權方面,要求公司上市市值最少須達100億元,如公司市值不足400億元,則年內收入須逾10億元,而採用非同權公司需為創新產業公司,相關股份代號結尾將加上「W」標記。李小加表示,創新產業應具備多於一項的特點,包括能證明公司成功營運是因為其核心應用了新科技、創新理念或新業務模式、研發為公司貢獻大部分預期價值、證明公司成功有賴於業務特點或知識產權,以及公司擁有極高的無形資產總值。

有爭議以集體智慧判斷

對於外界認為有關「創新產業」字面要求仍相對抽象和含糊,李小加表示創新產業定義或較為主觀,上市部及上市委員會會根據有關創新產業的指引信作出判斷,相信大部分上市申請結論都不引起重大爭議,然而若真的遇到有爭議個案,將由上市部、上市委員會及證監會利用集體智慧來作出判斷。

以本港作為第二上市制度方面,新制要求申請公司需在合資格交易所,如紐約交易所、納斯達克交易所或倫敦交易所主市場的「高級上市」分類上市,而且在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合規記錄良好,同時要求公司在香港第二上市時的市值最少達100億元,市值400億元以下公司年內收入須逾10億元。

而合資格發行人作第二上市,可分為三大類別,包括獲豁免的大中華公司、不獲豁免的大中華公司及非大中華公司。當中不獲豁免的大中華公司及非大中華公司,必須證明公司成立所在地的法例與規則可達到聯交所確信的主要股東保障水平。港交所可能要求公司修訂組織章程文件,確保公司能提供主要股東保障水平。

容許已上市公司作分拆

港交所補充,有關容許已上市公司分拆新經濟子公司,並以公司名義持有特殊股權,將於是次有關同股不同權的建議方案得到落實,正式修改主板規則後3個月內展開另一輪諮詢,以探討有關方案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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