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財經 > 正文

張華峰:上市監管宜前鬆後緊

2018-02-24
■張華峰認為諮詢文件中建議保障投資者的措施已經足夠,反而若有太多規限,會窒礙這些公司來港上市意慾。 資料圖片■張華峰認為諮詢文件中建議保障投資者的措施已經足夠,反而若有太多規限,會窒礙這些公司來港上市意慾。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周紹基)港交所(0388)昨公佈「新興及創新產業公司上市制度市場諮詢」,加快了同股不同權在港上市的步伐。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昨認為,未來創新科技公司將成全球經濟發展的火車頭,加上海外市場對爭取新經濟公司展開激烈競爭,故他支持港交所的決定。他認為,諮詢文件中建議保障投資者的措施已經足夠,反而若有太多規限,會窒礙這些公司來港上市意慾。在保護投資者利益及執法上,應交由證監會負責。

他說,「同股不同權」制度是未來10至20年的發展大方向,相信中央政府也鼓勵創新科技公司來港上市,而且內地創新科技發展比本港快,預期未來使用「同股不同權」方式上市會以內地企業為主。

新安排有日落條款效果

張華峰一直建議對「不同權」加設「日落條款」,他昨日指出,今次的諮詢沒有設下如「日落條款」等年期限制,他認為是切合實際需求,因為要吸引那些持有「特別投票權」的董事繼續投資,「日落條款」是不應存在。他又認為,不同投票權的受益人當轉讓其股份後,有關股份已喪失了特殊投票權能力,以及若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不再是董事、身故或成為無行為能力,其特別投票權也將失效,這方面已經可以做到「日落條款」相似的功能。

對於新規則會否令很多目前的上市公司,分拆其「新經濟」業務作「不同股權」架構上市,張華峰相信,現有的上市公司若要大改動,分拆旗下業務,未必最符合有關公司的利益,但如果分拆出來的業務合乎上市條件及操作,他又看不到有很大的問題。

他強調,公司上市時應該以較寬鬆的準則,待上市後由監管機構監管及執法,不應在上市前已「假定」有關公司「用心不良」,並要處處防範,但希望政府、監管當局和港交所能加強教育投資者,讓他們能夠分辨新經濟公司和了解風險。

至於港交所建議為「同股不同權」的新經濟公司,以及沒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其股份編號上加上「W」字及「B」字等識別,他認為有助投資者作出分辨和提高警惕,做法合適。

生科公司規限已有平衡

在保障投資方面,新例擬規定風險較高的生物科技公司,在港交所事先同意前,不得進行重大業務變動的交易,以及有關公司要維持充分營運或資產水平,否則12個月內有機會被除牌,他相信應可對投資者起到一定保障,同時又避免了窒礙公司的運作,認為已作出了平衡。

對於諮詢文件建議,強制「同股不同權」公司成立由大部分獨立董事組成的企業管治委員會,每半年需匯報工作摘要,獨董亦需每3年輪流退任。他也認為,在保障投資者之餘,條件也算合理,相信可獲市場的支持。

至於法團身份的股東是否可享有不同投票權的問題,因牽涉利益複雜,稍後再另行諮詢也是合理的。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