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再把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作為規範對象,取消現在對外商企業投資企業的合同的審批;
2. 外資企業的投資形式進一步放開,放大到併購、收購。通過認購可轉換債券的方式進行投資,並在法律上予以保護;
3. 對外資企業的保護作出明確規範,特別是知識產權、出資、利潤收益的自由匯出等方面的權利;
4. 借鑒國際通行的立法實踐,建立正式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1. 不再把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作為規範對象,取消現在對外商企業投資企業的合同的審批;
2. 外資企業的投資形式進一步放開,放大到併購、收購。通過認購可轉換債券的方式進行投資,並在法律上予以保護;
3. 對外資企業的保護作出明確規範,特別是知識產權、出資、利潤收益的自由匯出等方面的權利;
4. 借鑒國際通行的立法實踐,建立正式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