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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資管須領金融牌照

2018-04-04

香港文匯報訊 據路透社和21世紀經濟報道等媒體引述消息人士透露,中國人民銀行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文明確,互聯網資產管理業務須納入金融監管,依托互聯網公開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須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管理業務牌照或資產管理產品代銷牌照,未取得金融牌照不得從事相關業務。

無牌經營7月前須結業

對於未經許可、依托互聯網發行銷售自產管理產品的行為須立即停止,存量業務應當最遲於2018年6月底前壓縮至零。

據稱,有關文件指出,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管業務本質是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根據文件,依托互聯網以發行銷售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定向委託計劃」「定向融資計劃」「理財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轉讓」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的行為,應當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具體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

同時,互聯網平台不得為各類交易場所代銷(包括「引流」等方式變相提供代銷服務)涉嫌突破國發(2011)38號文、國辦發(2012)37號文以及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回頭看」政策要求的資產管理產品;互聯網平台應配合各類交易場所妥善化解存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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