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去年被陪審團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個月,上訴庭昨起一連兩天開庭處理曾蔭權的上訴。代表大律師直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出錯,法官必須指出要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是曾蔭權明知道沒有申報是不合法仍這樣做,而並非一時看漏眼,惟原審法官卻沒有提到這點。大律師又指法官量刑時錯誤理解案例,判刑過重。
73歲的曾蔭權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控罪指曾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擔任公職即行政長官及行會主席,涉嫌於履行其公職過程中,無合理辯解或理由下故意作出失當行為,即參與決定「雄濤廣播」提交的發牌申請時,沒有向行會申報或披露,或向行會隱瞞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的三聯式住宅物業,存在事務往來及商議。
曾蔭權昨由太太陪同到達高等法院應訊,他去年2月被定罪,服刑兩個月後獲准保釋離開監獄。曾蔭權昨日就定罪、刑期及訟費提出上訴,上訴庭決定將上訴許可申請及上訴聆訊合併處理。
代表曾蔭權的英國御用大律師萬江儀指,當原審法官界定何謂「嚴重性」時,沒有向陪審團指出要同時考慮,沒有申報的動機及後果,如果案件不涉及貪污,法官需要引導陪審團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無心之失、判斷錯誤,真誠相信不構成衝突或者是想保護自己的私隱。又指法官應引導陪審團考慮被告在沒有申報下,有否損害公眾利益。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問,時任行會成員兼雄濤股東夏佳理亦有申報利益,當時作為特區最高級官員的行政長官則沒有申報,公眾會有何猜想?萬江儀指夏佳理是股東,但行政長官並沒有金錢利益,若要衡量對公眾造成的損害,就要先釐清什麼是行為失當。
萬江儀又表示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不可假設有利益輸送。
法官彭偉昌卻質疑,陪審團沒有裁決,不等於他們認為事件沒有利益輸送,可能只是認為與雄濤發牌無關,所以未能達成有效裁決。
控方:行為影響特首誠信
代表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 David Perry 回應指,案件涉及嚴重失職,曾蔭權故意隱瞞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正討論深圳東海花園的事,當時他身為行政長官,正處理涉及富有商人的敏感決定,他的行為影響他作為特首的誠信,亦令人嚴重質疑向雄濤發牌的決定。■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