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文推廣自貿區試點經驗 港澳律師拓內地業務更自主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昨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四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包括服務業、投資管理、貿易便利化、事中事後監管等四方面30個自貿區改革試點經驗推廣至全國。其中,內地與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設立範圍推廣至全國,令內地、香港、澳門三地從業律師和律所倍感振奮。對香港律所和律師而言,將有條件進一步在內地拓展業務,擴大合作方位,而內地同行則可以通過在各地設立聯營所,深度參與涉港業務。
香港律師林新強是全球華語律師聯盟理事長,也曾擔任香港律師會會長,目前,是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的管理合夥人,對兩地律師合作及聯營所的現狀較為了解。對於國務院剛剛出台的新政策,林新強振奮不已,也十分看好前景。
林新強告訴香港文匯報記者,目前,港澳與內地律所在廣東自貿區設立的聯營所,建立了很好的合作模式。「這幾年,國內其他自貿片區的律所,包括非自貿區的律所,在與我交流時,都表達了相關合作意願。」林新強說,在內地交流中,他和內地同行,也通過當地的司法部門向國家有關部門呼籲並建議推廣聯營所的合作模式。
港律師優勢發揮更明顯
他指出,不單廣東,目前各地區企業「走出去」日趨頻繁。在這方面,香港律師有先天優勢。「比如很多對外業務的合同適用普通法,而香港律師多熟悉普通法系。另外,用英文簽訂合同,也是香港律師的天然優勢。」因此,如果在當地設立聯營所,當地律師就不用往來香港去做業務。
在林新強看來,香港律師在內地掌握的人脈、資源各異。有了該新政策,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優勢,選定設立聯營所的地區。
對此,國信麥家榮聯營律師事務所主管合夥人、香港律師麥家榮高度認同。他認為,在該政策下,香港律師在內地設立聯營所,將從國家的「規定動作」,轉變為「自選動作」。
麥家榮解釋,之前政策限定只能與在廣東自貿區三個片區(廣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橫琴)註冊的內地律所合作,而這個三地及當地律所稟賦各異,並不一定是香港律所最理想的合作地區或夥伴。他稱,新政策後,香港律師有了更寬的選擇面,香港律師的優勢將發揮得更明顯。
密切三地律師業務合作
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綜合研究部副主任李銘銳認為,按照原政策,港澳律所與內地律所必須在廣東自貿區內另組建新的合夥聯營所,由雙方派駐律師人員。由於自貿區內的租金、人工普遍較高,聯營所運營需要較大的成本。另外,由於律師業務(客戶)往往不在自貿區內,從而限制了合夥聯營所的作用。而在新政策下,這些困擾兩地合作律師的問題將迎刃而解。
李銘銳補充說,廣東承擔了對港澳律師開放合作「先行先試」的工作,為進一步擴大深化對港澳律師開放合作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可複製的方法。今後,在一系列政策的指引下,將會極大密切三地律師業務的合作,通過優勢互補,共同提升辦理跨境業務和國際法律事務能力,為促進內地與港澳的經貿合作、民事往來,促進國家和香港澳門的繁榮發展,促進中國經濟走向世界,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