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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志」先例可循 毋須考慮政治

2018-05-24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代表控方的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回應辯方求情時表示,法官於楊家倫一案中已為牽涉旺角暴亂的暴動案件訂立量刑基準,此基準適用於所用參與該次暴亂者,並認為即使被告無投擲磚頭或雜物,只要他參加了暴亂,就同應負上集體性的刑責。倘被告有份策劃或牽頭帶領,則其刑責更高。

梁卓然並反對辯方部分律師呈上與被告毫無關係的求情信,指撰寫該些求情信的人與被告全不認識,法官毋須考慮。

至於辯方建議法庭考慮今次暴亂的社會背景,他則引用特區終審法院「香港眾志」黃之鋒等人衝擊政府總部外廣場的非法集結案例判詞指,法庭不是處理政治議題的地方,但法官可在判刑時考慮個別被告的犯案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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