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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旺」刑藐:控方:倘證被告阻清場應裁罪成

2018-05-24

2014年「佔旺」清場期間,17人未依照禁制令離開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包括「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四眼哥哥)在內等多人已認罪獲判或已表示認罪,剩下5名選擇抗辯的被告的案件昨在高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重申,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逗留現場,阻礙執達主任和相關代理人執行法庭禁制令,法庭就應裁定被告罪成。案件下周一(本月28日)續審。

5名抗辯被告分別是蕭雲龍、文伙安、翁耀聲、陳柏陶和劉鐵民。控罪指他們於2014年11月25日違反法庭禁制令,在旺角彌敦道至砵蘭街一段的亞皆老街阻礙執達吏及警方清場。

控方昨日在庭上開案陳詞時,開宗明義的引述早前「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被裁定藐視法庭而判囚的上訴案件,指出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有意圖留在涉案範圍,並妨礙到執達主任和相關的代理人執行法庭禁制令,包括清除當日在亞皆老街的路障,即足以證明被告罪成。

控方指,當日上午8時,有人在禁制令範圍設立講台。執達主任和取得有關禁制令的原告潮聯公共小型巴士有限公司的禁制令代理人,在8時40分於現場宣讀禁制令內容,並多次要求示威者及「佔領者」離開。

9時49分,執達主任再次宣讀禁制令,並警告會開始清場,其後開始移除現場部分帳篷等物品時發生衝突。執達主任在當日下午2時半左右正式要求警方協助,警方隨即發出第一次警告,並在下午3時發出最後警告:「如果前面鴾H群唔肯離開,就立即拘捕佢]。」

揭有被告「全副裝備」亮相

控方續指,執達主任由當日上午至下午2時許,先後6次作出廣播宣讀禁制令內容和要求在場者離開,其間多次遭遇阻撓,才要求警方協助。被告蕭雲龍及翁耀聲分別於當日早上近10時出現在涉案地點。蕭一直手持相機在執達主任防線附近,翁則手持「大聲公」。至下午3時,警方上前分將蕭和翁拘捕,其間蕭曾經反抗。

被告陳柏陶則被指在當日早上11時許出現在涉案地點,其間曾做出手勢及高舉手臂,更戴有頭盔、面罩及眼罩,於下午3時被捕。被告劉鐵民則於早上9時半被發現在現場,站在木台上手持「我要真普選」標語,至下午3時被捕。被告文伙安在下午2時44分被發現在現場逗留,未有理會警方警告,並於約15分鐘後被捕。

影片證有人最少逗留6小時

控方並在庭上播放影片指,5名答辯人當日都身在現場。根據警方拍攝的現場片段記錄,顯示有被告在現場逗留了最少6小時,另有被告當日逗留在現場最少約1分鐘,但不論他們逗留時間的長短,他們在被拘捕前都曾阻礙執行法庭的禁制令。

控方又要求法庭利用該些片段與5名不認罪在被捕時的相片作比對。

案件押後到下周一(28日)續審,控方屆時會開始提出證據,及據答辯方要求傳召約20名證人。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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