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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擬禁「民族黨」 李家超:維護國家安全需要

2018-07-18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會見傳媒表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等需要,特區政府擬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會見傳媒表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等需要,特區政府擬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 香港文匯報記者梁祖彝 攝

特區政府自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第八條,作出禁止煽動「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運作的行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會見傳媒講解有關行動,強調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他已給予「香港民族黨」21天時間作出有關申述,其後才會作出決定。倘有關社團成為非法社團,任何人涉非法社團的活動,均屬犯罪。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回應時表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要尊重國家主權及國家利益,如果有人觸及紅線或底線,特區政府及她本人不能容忍。 ■香港文匯報記者 歐陽文倩

李家超昨日中午會見傳媒,表示收到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報告,建議他行使《社團條例》第八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

他正在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並已按法例要求,去信「民族黨」,並附以相關內容和細節,給予香港民族黨21天時間作出申述。

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第八條

李家超指出,《社團條例》賦予社團事務主任在某些指定情況下可啟動程序,向保安局局長禁止社團的運作或繼續運作的建議,是次就是根據《社團條例》第八條第(1)(a)款,即「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

就「國家安全」的具體內容,李家超指出︰「這個在《社團條例》裡面是清楚訂明的。它是解為『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禁令生效後違者可囚3年

根據條例第八條第(3)款要求,保安局局長一般要給予有關團體申述的機會,並於考慮其申述後作出命令。李家超指出,該命令須刊憲才生效,而有關社團亦會成為非法社團,任何人涉非法社團的活動,均屬犯罪,監禁年期最高為兩年至三年(見表)。

他續說,在刊憲生效之後,有關人士亦有30天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取消、改動有關命令,並形容整個程序是公平、公正的做法,並強調《社團條例》的條文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見另稿)。

被問及為何昨日才採取行動、過程中是否有「政治壓力」等,李家超表示,社團事務主任須留意每個個案的發展及蒐集證據,要基於事實、證據及足夠的理由才可啟動第八條,「這個過程當然是要時間,而且這個過程亦要到一個地步,他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行使第八條的權力是有需要的。」他認為,有關做法合理、謹慎,也是按照《社團條例》去執行。

有記者問及為何「民族黨」未有註冊成社團,仍受《社團條例》規管,李家超表示︰「《社團條例》裡面說得很清楚,任何一個人以上的組織已經是一個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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