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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浩銘「佔旺」刑藐罪 上訴申請再被駁回

2018-08-17
■上訴庭駁回黃浩銘上訴申請。資料圖片■上訴庭駁回黃浩銘上訴申請。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16人,2014年「佔旺」期間在旺角未依照禁制令離開及阻礙執達主任清場,今年1月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判監1個月至4個半月。其中,判得最重的黃浩銘服刑期間就定罪上訴失敗後,服刑完畢於5月再以案涉重大及廣泛的公眾利益,向上訴庭申請上訴到特區終院。上訴庭昨頒下書面判詞再次駁回其申請,指其上訴理據不會有實質勝訴可能,並須支付律政司6.2萬元訟費。

黃浩銘及律政司早前已就申請以書面形式提交陳詞。黃聲稱,是案涉及重大及廣泛的公眾利益,因刑事藐視法庭罪的犯罪意圖存在爭議,即若有人涉嫌觸犯刑事藐視法庭罪,特別是因阻礙執達吏行使職務而被起訴,控方須證明什麼犯罪意圖。

他又質疑法官在判案時是否應考慮被告干犯刑事藐視法庭罪行的動機,故須將案交由終審法院澄清有關法律觀點,包括該犯罪意圖的必備條件,及針對本案所必須的犯罪意圖。律政司則反對有關上訴許可,認為案件不涉重大公眾利益。

上訴庭昨日頒下的書面判詞指,黃浩銘提出的問題過於廣泛,並指法庭毋須在本案判斷所有形式的犯罪動機,且法庭早已頒下判決指律政司毋須證明刑事藐視法庭罪行被告的動機,只須證明其基本意圖即可。

官:無勝訴可能 判賠6.2萬訟費

判詞續指,在本案的判決中,上訴庭沒有就該犯罪意圖的必備條件作出普遍性的決定,故不適宜把該法律爭議交由終院澄清。由於黃未能合理地指出上訴庭犯錯,其上訴理據不會有實質勝訴的可能,故裁定申請上訴許可失敗,並須支付律政司6.2萬元訟費。不過黃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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