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降低港澳資金融機構准入門檻。如允許港澳銀行在粵分行申請設立異地支行;降低港澳保險經紀公司在穗獨資公司總資產限制。
■ 支持開展先行先試業務。如與港澳共同發展離岸業務,探索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
■ 港澳專業人士資格和經歷互認。通過培訓測試方式申請獲得內地從業資格,在港澳從業經歷視同內地。
■ 營造優質金融環境。依託南沙自貿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引進金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打造與港澳有效對接、符合國際慣例、簡便高校的金融法治環境。
■ 降低港澳資金融機構准入門檻。如允許港澳銀行在粵分行申請設立異地支行;降低港澳保險經紀公司在穗獨資公司總資產限制。
■ 支持開展先行先試業務。如與港澳共同發展離岸業務,探索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
■ 港澳專業人士資格和經歷互認。通過培訓測試方式申請獲得內地從業資格,在港澳從業經歷視同內地。
■ 營造優質金融環境。依託南沙自貿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引進金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打造與港澳有效對接、符合國際慣例、簡便高校的金融法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