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 允許外國銀行在廣州同時設立分行和支行。
■ 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險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上限放寬至51%,三年後不再設限,爭取加快取消證券機構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 大幅度擴大外資銀行業務範圍。
■ 支持商業銀行在廣州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
■ 擴大外資控股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業務範圍,允許其從事經紀、諮詢等。
■ 放開廣州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落實全面取消外資保險公司設立前需開設2年代表處的要求,支持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到廣州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和保險公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