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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黃毓民自招嫌疑 官拒批原審訟費

2018-09-28
■當日立會「掟杯」現場一片混亂。 資料圖片■當日立會「掟杯」現場一片混亂。 資料圖片

對於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2014年7月在立法會會議廳向時任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案,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昨日在判詞中指,明白梁振英當時是行政長官,若感到「震驚」未必會面露驚恐,但質疑事發突然,如果他真是感到「震驚」,為何不立刻回頭觀望。張官又指杯與梁的身體並無任何接觸,質疑為什麼他會意識到可能受傷,因而認為他的表現於理不合。

張官指,從呈堂影片所見,梁振英當時看來「氣定神閒」,並非如他所言「freeze(靜止)驉v,之後亦沒有檢視自己有否受傷,認為裁判官信納他的證供時,未充分考慮閉路電視片段,不支持他所指包括「震驚」及「擔心受傷」的說法,故裁定證據不足夠支持普通襲擊犯罪行為。

至於黃毓民有沒有犯罪意圖,張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未充分考慮黃毓民過往在立法會會議廳及其他場合的抗議及擾亂秩序手法,雖然不認同黃毓民以往曾在不同場合「掟蕉」、「搶文件」等行為,但法庭須考慮他當時的議員身份及一向的行徑。

張官又指從片段看黃毓民向主席台方向以拋物線拋玻璃杯的說法並非不可信,加上玻璃杯沒有擊中梁振英,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黃有意圖犯案,所以裁定黃毓民勝訴。

黃毓民在宣判後申請原審訟費,但張官認同控方指他是自招嫌疑,遂拒絕其申請。至於上訴期間的訟費,他可以取回。黃毓民聲稱,不想此案會開啟議員「肢體抗爭」會被控普通襲擊的先例,故他「上訴到底」。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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