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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發通告 禁機構援助「民族黨」

2018-10-1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川)香港特區政府於上月24日刊憲,宣佈保安局局長正式引用《社團條例》取締「香港民族黨」。社會福利署津貼科近日向多間社福機構發通告,禁止機構向「民族黨」提供借用場地等援助。

特區政府於上月24日刊憲,宣佈「民族黨」為非法社團。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當時向傳媒表示,經過充分考慮過助理社團主任意見及「民族黨」的申述後,決定根據《社團條例》,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秩序、保護他人等,行使命令,從即日開始,「民族黨」就是非法社團。「民族黨」幹事或成員可在30天內向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但上訴期間保安局局長的禁令保持有效。

社會福利署津貼科近日向各受資助非政府機構主管發出通告中指,保安局局長已根據香港法例第一百五十一章《社團條例》第八(2)條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有關命令已於上月24日在憲報刊登,即時生效。

若違法最高可囚兩年

通告指,「香港民族黨」從上月24日開始已是一個「非法社團」,而《社團條例》下涉及非法社團的罪行就「香港民族黨」而言即時適用,包括:

1,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份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首次定罪可被罰款2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

2,任何人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或非法社團成員的集會在屬於他或由他佔用或控制的任何房屋、建築物或地方舉行,首次定罪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12個月,第二次或其後被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3,任何人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或企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向他人牟取社團費或援助,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

社會福利署津貼科促請各機構主管留意有關訊息,防止在營運資助福利服務時涉及有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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