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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燃料例實施 重油船須「轉油」

2019-01-02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空氣污染管制(船用燃料)規例》(第311AB章)昨日生效,所有船隻在香港水域內(除《規例》訂明的若干船隻類別外),不論正在航行或停泊,都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以及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的其他燃料。如船隻使用減排技術令二氧化硫的排放少於或等同於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可獲豁免使用合規格燃料。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由昨日起,使用重油(含硫量平均為2.6%)的遠洋船必須在進入香港水域前轉用合規格燃料。《規例》亦訂明該遠洋船隻須在船隻日誌內記錄進入及離開香港水域的時間,及轉用合規格燃料的操作詳情。《規例》並訂明在船上須備存進行轉油的書面操作程序,以及在船上備存船隻日誌及燃料交付單,為期3年。

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使用不合規格燃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有關船隻的擁有人和船長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如遠洋船隻的擁有人和船長沒有按《規例》的要求記錄或備存所需資料,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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