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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聯營律所:放寬免稅條件 利於吸引外資

2019-03-18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敖敏輝 廣州報道)財政部、財稅總局昨日聯合發佈《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5號),就兩類人(主要為外籍人士)工資薪金和報酬來源地認定、薪金所得收入額計算方法、個人稅款計算、適用稅收協定、徵管規定等予以明確。和過往政策相比,相關政策更為細緻,不同收入來源、境內外工作時限、計算公式等,均有了具體規定,不同類別的人群可以做到對號入座。值得注意的是,前一日發佈的個稅優惠公告面向粵港澳大灣區,而此次新政則適用於內地全境。

政策細化可操作性強

香港文匯報記者了解到,新個稅法後,內地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由原來的中國籍和外國籍的納稅人區分,改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納稅人,以在中國境內有、無住所和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天數來認定。本次公告新政,是對新個稅法和其實施條例的進一步細化。

內地首個粵港澳聯營律所中銀-力圖-方氏(橫琴)聯營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煥江表示,對比兩部委前一天發佈的34號公告,35號公告對特殊情形進行了細化,可操作性強。如,根據第34號公告,無住所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按照個人在中國境內累計停留的天數計算。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中國境內居住天數。而35號公告特意提到了同時在境內外擔任職務的情形,規定個人取得歸屬於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倘若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僅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特意提到免雙重徵稅

同時,35號公告同時就無住所非居民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按在內地居住時間長短劃分了四種情形,每一類情形的相關規定都非常具體。另外,35號公告還特意提到了避免雙重徵稅的問題。

李煥江表示,34號公告和35號公告公佈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繼續保留了原規定對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徵稅優惠制度安排,並進一步放寬了免稅條件,這利於吸引外資、港澳資金和鼓勵外籍和港澳人員來華工作,促進對外合作和整體經濟發展。

他同時建議,日後亦有必要進一步考慮在實施港澳稅收協定或相關規定內就優惠條件進一步放寬,尤其是針對性地更加配合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之國策需要,相信將可進一步有助於港澳居民赴內地以及大灣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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