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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對人促銷電話擬規管

2019-04-10

設「拒收登記冊」 若嚴重可罰款百萬囚5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馮健文 ) 推銷電話氾濫,令人不勝其擾。特區政府建議套用現行「非應邀電子訊息」的執法安排,立法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市民在「拒收來電登記冊」登記後,若機構或有關人員仍致電促銷,執法機關可發通知要求糾正,如不遵從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0萬元,再犯可被罰50萬元;性質較嚴重如使用電話號碼收集軟件打出電話,更可被罰100萬元及監禁5年。政府現時未有立法時間表。立法會將於下周二討論有關建議。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早於2007年12月全面生效,設有3份分別涵蓋傳真、短訊及預錄電話訊息的「拒收訊息登記冊」,現時登記號碼總數約270萬個。

如機構或有關人員向登記冊上號碼發出推銷訊息,即屬違例。截至今年3月,通訊局就此共發出3,721封勸喻信、792封警告信和26份執行通知。

由於近年人對人促銷電話也對市民造成很大滋擾,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昨日指出,政府前年進行公眾諮詢時,了解到市民對加強規管這類電話的訴求愈來愈大,故決定引入法例作出規管,建議套用現行非應邀電子訊息的執法安排,設立「拒收來電登記冊」,讓不希望接收促銷來電的用戶登記。

「入冊」仍收Call 促銷者收警告

發言人指出,市民登記後,若機構或有關人員仍致電促銷,執法機關可向違規者發出執行通知,要求糾正,如不遵從,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定罪可被罰50萬元。

至於使用電話號碼收集軟件,以及向使用自動化方法取得的電話號碼打出人對人促銷電話,因性質更嚴重,故不會預先進行執法通知,隨即向法庭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發言人指出,以上罰則與現時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相同,未來新法例的適用範圍,亦與現有條例大致無異,包括有關促銷電話需具「香港聯繫」,如源自香港;發送或授權發送的個人或機構,是身在香港的人、在香港經營業務或進行活動的機構,或香港公司等。

須商業性質 緊急慈善除外

發言人又指,來電必須屬商業性質,才會被納入規管範圍,但如醫院、警務處及其他政府部門在緊急情況下的來電,慈善機構致電募捐等,則不在範圍內。

此外,來電格式亦有規定,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來電中必須提供機構和致電者身份;用戶提出取消接收要求後10個工作天內,需停止撥打;機構收到取消接收要求後,有關取消記錄需保留至少3年等。

發言人表示,由於仍需要與律政司商討有關法例條文內容,現時未有具體立法時間表。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和工商事務委員會,將於下周二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有關建議。

規管適用範圍

來電邀請進行學術研究問卷調查:否

來電邀請進行學術研究問卷調查,但隨後介紹商品或服務:是

私家醫院來電,通知家人發生事故:否

私家醫院來電,推銷身體檢查套餐:是

電訊商來電提供售後服務資訊:否

電訊商來電推銷新服務或套餐:是

資料來源:商經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馮健文

加強規管要點

規管內容:

●設立「拒收來電登記冊」,讓不希望接收促銷電話的用戶登記

●受規管的來電必須具「香港聯繫」,如源自香港;發送或授權發送的個人或機構是身在香港的人、在香港經營業務或進行活動的機構,或香港公司等

●規定推銷來電不可隱藏識別資料、來電時要準確提供來電者資料等

●有關促銷電話需屬商業性質

豁免範圍:

●醫院、警務處打來的緊急電話、慈善機構致電募捐、教育機構進行學術研究的來電等,不在法例適用範圍

罰則:

●市民登記後,若機構仍致電促銷,執法機關可發通知要求違規人士或機構糾正,如不遵從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再犯罰款50萬元

●機構若使用電話號碼收集軟件,及向使用自動化方法取得的電話號碼打出人對人促銷電話,性質較嚴重,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資料來源:商經局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馮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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