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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透明符標準 獨反對派煽恐懼

2019-04-21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思文)特區政府修改逃犯條例處理台灣殺人案,本在「與時間賽跑」,但反對派為了自身利益不擇手段,更夥同外國反華勢力抹黑修例。

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及黎棟國均表示,修例建議符合國際標準,且香港司法高度透明,律政司亦是香港法制的重要「守護者」,批評有人誇大其詞,又或自製恐懼。

反對派聲稱,一旦修例通過,將會容許內地有關部門濫用相關條款,令「無辜港人」被移交到內地受審。黎棟國昨日在接受電台訪問時,以去年落實的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總站「一地兩檢」安排為例,指由高鐵開通至今也沒有發生過反對派聲稱的、內地公安「在佐敦道拉人」、在西九龍站的「暗門」扯人等情況出現,反映反對派的言論經常極度誇大,並不符合情況。

黎棟國:亂評律政司不公道

他強調,過去10年間,香港法院收到66宗移交逃犯要求,其中23人被移交,5宗請求被拒。事實上,被申請移交者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向特首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等,個案亦不在少數。

黎棟國重申,是次修例建議根據國際標準制定,而以個案形式處理移交逃犯的方式在英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司法管轄區都有類似安排,且律政司是香港法治重要的「守護者」,倘有人質疑律政司在處理內地移交逃犯請求時會與其他司法管轄區有「不同說法」,明顯有失公道。

針對追溯期的爭議,黎棟國表示,犯法一定是過去式的,倘不能追溯,那修例就是「廢」的,也違背了政府修例的原意,又指倘以設立「日落條款」去解決台灣殺人案而不修例,並無法處理現行法律中的真空。

葉太:拖逾廿年不能再拖

葉劉淑儀表示,她擔任保安局局長時,曾多次在立法會解釋移交逃犯的國際慣例和背景,而有關問題二十餘年來懸而未決,如今終於找到了個案形式移交逃犯的方法,就算不能如期解決台灣殺人案也應該完成修例。

她提到,特區政府剔除有關經濟、電腦等9項罪類,是希望讓修例「先易後難」,並非向商界傾斜,而修例不應再提高提交門檻,如商界建議的不設追溯期,及將移交標準由3年刑期以上罪行提高至7年等。

葉劉淑儀強調,即使修例通過後,被移交的疑犯可申請人身保護令,通過多種理由進行抗辯,而香港法庭有多年處理移交逃犯的經驗,港人不應該「自製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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