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昨日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律政司代表會面,就《逃犯條例》修訂提出7項建議。建議包括將移交的刑期範圍進一步收窄;鞏固被移交人在被捕後申請保釋候審的權利,及保障當事人被移交後的可獲探視權等。他強調,修訂逃犯條例是為了建立法律基礎,填補法律真空,大家不應一開始就用政治的有色眼鏡去看待修例,一味將修例「魔鬼化」,這樣無助於理性討論。
胡漢清昨日向媒體舉例,在過去討論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安排時,就像現在討論《逃犯條例》修例一樣,香港人也有好多「心魔」,說得很恐怖,但現在已經沒人再提。「這是立法會的法例,不是行政措施,立法會再修改甚至撤銷都是可以的。」
他指出,正因為「一國兩制」,香港與內地的制度是不同的,港澳事務才要特別處理。尤其是現在許多香港人都在內地工作,在大灣區建設的推進下,將來會有更多人去內地。香港人對內地司法制度安排需要有一個全面認識;特區政府亦有責任去維護北上港人的權力和利益,並對這些人進行人身保護。
胡漢清認為,「特別移交安排」是目前爭議最大的焦點。該安排是以「個案式」的做法,去處理香港與未簽訂協議的國家和地區間的逃犯移交事宜,而「個案式安排」在國際上早有先例,並非香港獨有,如瑞典「個案式移交安排」的舉證標準,其實是高於移交協議的舉證標準,這就體現了個案式安排的審慎原則。
是次由基本法研究中心提出的7項建議,主要關注移交啟動的門檻,及被移交人士的權益保障問題,包括將特別移交程序所適用的刑事進行範圍,進一步收窄至可判監禁5年或以上的刑事罪行;提出移交方除了要保障被移交人的申請保釋候審權利、可獲探視權等,還應提供有關證人的錄像供詞,避免僅有書面供詞時可能出現的翻譯問題。
據了解,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參與了7項建議的研究,並對這些建議表示支持。被問及李家超對這些建議的態度時,胡漢清就表示,對方好有誠意聆聽,並對被移交人的權益保障問題表現出重視。
被問及陳弘毅之前提到的「港人港審」建議,胡漢清直言,這已超越了香港本身的司法管轄權的,如同廢除其他地方的「司法制度」。變成香港人「自把自為」,「自己人只有自己可以審,其他人唔審得。」
他表示,不同國家及地區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間不應該存在歧視。以內地及香港為例,由於內地屬調查式的大陸法系,香港屬對抗式的普通法系,一旦疑犯在香港的普通法制度下被判無罪,在「一罪不能兩審」的基礎上,內地不能再調查,該疑犯即不需再為其所犯罪行負責。
針對「追溯期」的問題,胡漢清提出,這要具體看提出移交要求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是否規定有追溯期,只有要求移交方能夠證明「追溯期」未過時,才能進行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