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立法會和中西區區議員的民主黨成員許智�腄A昨日被法庭裁定普通襲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不誠實取用電腦3項罪名全部成立,惟其議席會否受影響,則需視乎下月的判刑而定。根據機制,議員涉刑事罪行被判囚1個月或以上,或面臨被褫奪議席;倘被判入獄逾3個月,則5年內不得參選。
判囚3個月或以上
5年禁選議員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立法會議員觸犯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1個月或以上,將面臨被譴責,經立法會在席三分之二議員贊成,便可解除其議員職務。條文亦列明未得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3個月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主席可宣佈其喪失議員資格。
與此同時,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被判入獄逾3個月,不論是否獲緩刑,有關人士不得於5年內參選。換言之若許智�蒆Q判監逾3個月,將無法於今年底區議會選舉、明年立法會選舉,以及2023年再下一屆的區議會選舉參選。
最嚴重罪名 可囚5年
許智�蒆Q裁定罪成的3項罪名中,刑罰最嚴重是涉及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任何人只要有意圖犯罪、有不誠實意圖而進行欺騙等目的而取用電腦,均屬違法。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至於普通襲擊罪的罰則,根據第二百一十二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四十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另外,若有任何人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根據第二百二十八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二十三條,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 ■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