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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衝擊罪大 「玩鵅v隨時玩完

2019-06-11

反對派「英雄化」煽人衝 信無事「圍立會」毀前程

反對派一再鼓動市民上街示威,將暴力衝擊「英雄化」,而不少暴徒亦因而抱持「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以為犯案無後果。香港文匯報記者就整理了近年較引起關注的違法示威及暴力衝擊案件,發現由嚴重的暴動、襲警、傷人,到一般人以為「玩玩鵅v的不遵守立法會秩序、在網上教大家衝擊等,都有其刑責。

在過往案例中,不乏十多歲的年輕人,同樣要為自己魯莽行為承擔法律後果,一些暴力衝擊行為,更涉及多年的監禁,令其大好前程就此斷送。

不同案件的法官均指出,尊重示威者表達意見的權利,但對暴力和擾亂社會安寧的行為絕不容忍,並強調要同時保障公眾、相關執行職務人員的權利,法庭在面對有關問題時,會明確裁決出有阻嚇性的懲罰,以向社會發放正確訊息。

到底還要不要以身試法,加入反對派鼓吹的「包圍立法會」行動?相信公眾看完這篇報道心中有數。 ■香港文匯報記者 甘瑜

旺暴縱火襲警 多人坐監「找數」

2016年農曆新年期間發生的旺角暴亂震驚社會,一眾暴徒破壞公物、縱火、擲磚襲警等,令事發現場滿目瘡痍,多名警員受傷。相關案件近年陸續作出裁決,大多數被告都為自己的暴行負上法律責任。

襲警、拒捕

■首名被定罪的旺暴分子、「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用載有水的水樽擲向警員的小腿和胸口,最終因一項襲警和一項拒捕罪成,被判即時監禁9個月。

法官觀點︰

■有關行為視警員為標靶,肆意攻擊,危害前線警務人員安危,目無法紀,破壞社會秩序,儼如暴徒,判刑要顯示其阻嚇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被捕時只有17歲的快餐店店員陳浩文向警員掟磚,令警員左膝受傷,他在庭上承認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法官觀點︰

■案情絕對嚴重,但接納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建議,最終判陳浩文18個月感化令,其間須接受為期1年職業訓練。

縱火

■在旺角暴動中放火燒的士的大學技術員楊家倫,被裁定參與暴動及縱火兩項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監4年9個月及4年3個月,即時入獄,兩項刑罰同期執行。

法官觀點︰

■被告雖然沒有拋擲雜物,但有放火燒的士,目的是要破壞社會安寧,雖然無人命或財物損失,但香港人煙稠密,若然火種導致石油氣爆炸,定會波及周圍無辜市民,潛在危險實在不容忽視。判刑要具阻嚇性及當頭棒喝作用,以表明法庭不容忍亦不姑息這類惡行。

暴動罪

■當晚積極參與旺暴的「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因一項暴動及一項襲警罪成判囚6年;積極參與暴動及向警方多番掟雜物的盧建民因一項暴動罪成判囚7年。

■香港大學女生許嘉琪、學生麥子晞及廚師薛達榮向警員用力投擲玻璃樽及竹枝,被裁定暴動罪成,各被判入獄3年。

■運輸工人楊子軒、運輸工人羅浩彥手持玻璃樽,站在示威者最前方,工人連潤發向警員投擲磚頭,三人暴動罪成,但因為楊子軒犯案時只得18歲,故被判入教導所,另外兩人因非直接向警察擲物作對抗,被判入獄3年。

■侍應鄧浩賢承認自己「貪得意至搖鰲X儭舋P同掟髐@次磚」,被判暴動罪罪成,但因為他認罪和有專注力失調及過度活躍症,法官綜合考慮後判被告入獄兩年10個月。

■犯案時年齡介乎17歲至70歲的莫嘉濤、鍾志華、何錦森、霍廷昊、陳和祥、鄧敬宗、李卓軒、林永旺、葉梓豐及吳挺愷,全部暴動罪成。其中首被告莫嘉濤4罪包括兩項暴動罪,判囚4年3個月,刑期最重,第三被告鍾志華則判囚3年9個月。

■有自閉症的「美國隊長」容偉業及袁智駒當晚在旺暴現場逗留近8小時,並與激進示威者不斷向警方投擲物件、施襲,最終前者被裁定兩項暴動罪及一項襲警罪成,後者承認兩項暴動及一項縱火罪,兩人各被判監3年。

法官觀點︰

■暴動罪是集體暴力行為,不是茞援颻荍O人士,一個人扔玻璃樽未必有大殺傷力,但二三十人輪流向警員拋擲玻璃樽和竹枝,群情洶湧難免,故判刑不能單獨考慮各被告的行為,需把他們視為共同參與整個暴動事件一分子看待。被告不僅須就個人行為負責,亦須就集體行為負上刑責。

■考慮到參與人數、暴力程度的確有危險成分,無論是什麼程度都是暴動,只有輕重之分,法庭絕不能夠姑息,懲罰要具阻嚇力,並告知公眾參與暴動的人定要付上代價。

■即使是貪玩而犯案,由於行為明顯罔顧他人安全,加上呼籲及鼓動他人參與暴亂,都是推展了毆鬥行為,所以要為整件事負責。

■判刑不會考慮被告政治信念及暴動發生的背景,亦不會因被告犯案時年輕而獲輕判,避免向社會發出「年輕人可以為所欲為」的錯誤訊息。

■縱使被告有精神情況的缺陷,可減低刑責,但精神有虧欠,不等於可以減輕道德責任,由於被告是在知情下參與,感化令非最恰當的處理方式,判處監禁無可避免。

「公民抗命」非免責 九丑煽人亦害己

■2014年歷時79日、對香港社會造成極大損害和遺禍的「佔領」行動,涉及串謀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的「佔中九犯」今年陸續獲得判刑,並各有罪名成立,須負上相應刑責。事件再一次證實所謂「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口號不能成為「免責條款」,並強調各人行使自己權利時,亦要平衡其他公眾應有的權利。

■在事件中,戴耀廷、陳健民被判即時監禁16個月;邵家臻、黃浩銘被判即時監禁8個月;被判囚16 個月的朱耀明,因法官考慮到其健康情況、年長及多年的社會服務工作,緩刑兩年;陳淑莊被判入獄8個月,但考慮她剛切除腦腫瘤,仍要持續接受電療,故緩刑兩年;鍾耀華則因犯案時只得22歲,考慮到他相對年輕和缺乏人生經驗,法官決定給他機會,讓他緩刑兩年;李永達因為多年的社會服務工作,獲緩刑兩年;張秀賢因為犯案時不足21歲,感化報告對其形容正面,故法官判以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觀點︰

■雖然9名被告提出所謂「公民抗命」概念,但「公民抗命」不能成為辯護理由,香港承認「公民抗命」的概念,惟示威者須表現合理,並且沒有造成過度的損害和不便,並以接受法律懲罰去顯示其信念的真誠。法庭已充分考慮基本法所賦予的和平集會權利,而當控方能證明有關集會不受法律保障,並造成過度不合理的阻礙時,聲稱控罪會造成「寒蟬效應」並不合理。

■有關被告不曾就自己對公眾所造成的不便與苦難表達悔意,令公眾從未得到應有的道歉,被告只顧自己的意向,其「犧牲」行為除了要自己付出代價,也要市民去付出代價,衡量到有關人等對公眾造成的損害非常嚴重,超越所有此前的判例,只有監禁是適合的懲罰。不過,部分被告分別因為年輕、年老及長期的社會服務工作等,獲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違法達義」搵人笨 暴力抗爭必判囚

非法集結、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014年的違法「佔領」由「雙學三丑」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等人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下拉開序幕,黃之鋒及周永康攀爬圍欄進入政總前地,而羅冠聰則煽動其他市民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三人最終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名,其中黃之鋒、羅冠聰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及120小時,而周永康則因為要到外國升學,難以遵守社會服務令,被判入獄3星期,緩刑一年。

■不過,律政司一度成功上訴,三人曾被改判監禁6個月至8個月,惟最終特區終審法院裁定三人上訴得直,恢復原審裁決,即毋須坐監。

法官觀點︰

■香港承認「公民抗命」,但採取的行動必須是和平非暴力,今次涉案行為已違反刑事法和涉及暴力,以「公民抗命」犯罪作為求情理由,應得的減刑比重甚少,示威者應有預期及接受懲罰的心理準備。

■終院完全認同上訴庭的新判刑指引,即涉及暴力的抗爭行為就應該判監,但因為三人犯案時還未有此判刑指引,故不套用在3人身上。不過,新指引適用於日後同類案件,包括存在暴力衝突的大規模非法集結。

衝擊立會毀大門 學生罪成憾終身

2014年立法會財委會討論新界東北發展前期工程撥款時,約300名示威者在立法會門外示威區集會,入夜後有示威者衝擊地下大堂公眾入口,鐵馬亦遭示威者推倒。當中一個鐵馬倒下時,擊中一名保安腳趾,並導致大拇指骨折。其後約100名示威者企圖徒手及使用鐵馬撞開大門,場面混亂,更有公共財物被損毀,不少涉案年輕人都為此付出代價。

非法集結、企圖強行進入立法會

■當時15歲的中四男生,因移動警方設置的鐵馬,又用雨傘及竹枝企圖撬開大門入口,在衝擊過程損毀立法會地下的防煙門,最終承認參與非法集結及企圖強行進入立法會共兩罪,裁判官在兒童法庭判處他感化一年,及遵守宵禁令,並接受感化官安排的心理及精神輔導等。

■「反東北案13犯」梁曉暘、黃浩銘、劉國樑、梁穎禮、林朗彥、朱偉聰、何潔泓、周豁然、嚴敏華、招顯聰、郭耀昌、黃根源、陳白山,用竹枝及雨傘強行撬開大樓玻璃門並且拉扯鐵馬等,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分別獲判80小時至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其後律政司覆核刑期,13人被改判監禁8個月至13個月,即時入獄。13人分別服刑100天至134天後獲准保釋,就刑期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終院指,是案明顯涉及暴力,但上訴庭量刑起點「過重」,裁定13人上訴得直,獲減刑至各人已服的刑期。

法官觀點︰

■考慮到案件涉及的暴力程度和後果,及各被告的取態和動機,原審判社會服務令並不是適合的判刑,違反判刑原則。判各人即時監禁是為阻嚇其他人干犯同類罪行,及維護公眾秩序和利益。

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當時就讀中三的15歲「高登仔」到立法會示威後,再上網發佈《衝擊立法會指南》,教唆示威者用武器衝擊立法會,包括用鐵馬撞爛門窗,搶奪警方盾牌,又建議攜帶噴漆及滅火筒反擊警察等。最終在庭上承認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被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觀點︰

■被告即使是受到煽動,但他利用電腦犯罪,同樣容易煽動他人,案情嚴重,故判入更生中心。

妨礙或襲擊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

■當時就讀城市大學的黃啟曦參與衝擊立法會,拒絕警員要求離開,最終被捕。他在庭上承認一項妨礙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准以自簽1,000元,守行為1年。

■報稱售貨員、當時27歲的伍華漢當日連續襲擊警員多下,最終兩項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罪成,兩罪分別判囚20日及14日,部分分期執行,總共27日。

■當時26歲的社民連成員曾浚瑛(金鷹),在立法會大樓停車場遭保安截停查問時,扭傷保安手指及拒絕回答保安查問,被裁定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成,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觀點︰

■即使參與社運是被告應有的權利,但應顧及他人安全,不應與執法人員處於對立面。任何示威行動亦不應使用武力,法庭不會坐視及會作相對懲治。

■在伍華漢案中,警員是法律和秩序的象徵,理應受尊重,連續襲擊警員多下,判監是正確決定,否則是變相鼓勵犯罪。辯方求情稱被告當時換氣過度身體不適,法官指這是被告咎由自取,非減刑理由。

在立法會大堂內不遵守秩序

■「土地正義聯盟」成員葉寶琳、「香港人優先」召集人張漢賢及社運中人黃根源衝入立法會大樓內示威,葉曾兩度以擴音器演說,張及黃則以身體阻礙立法會公眾入口的西門關上。被判「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所發出的行政指令」罪名成立,監禁1周至3周。

法官觀點︰

■各人對社會的有序運作為害不淺,即使有再正當的訴求和有利的信息,亦會因違法的手段而大打折扣。

■立法會行政命令,旨在阻止有人作出有違秩序的行為干擾到立法會會議的進行,並無違反基本法中保障人權的條文。至於何謂「違反秩序的行為」,法庭會因應事發時的「時」、「地」及「環境」作出判定,況且已有清晰條文列明「目的」及「要求」,沒有不合比例地侵犯市民「言論」、「示威」或「集結」等權利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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