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儘管特區政府已宣佈停止《逃犯條例》的修訂工作,但部分反對派的激進分子不但未停止行動,更將行動「升級」。前日,數千名激進分子未經批准就在政府建築物進行集會,以鐵馬阻塞交通,又到處塗鴉毀壞公物,甚至向警員投擲雞蛋。其中,由於警總被圍無法出警,當日未能及時處理的999求助高達46宗。
香港文匯報記者昨日訪問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名譽副官、香港律師會大中華法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黃江天及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兩位法律界專業人士,探討梳理了七宗「升級」行動的涉嫌罪行:包括非法集會、公眾妨擾、「阻差辦公」等,宗宗罪行皆有跡可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挑戰香港法治。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1 侮辱區旗
在當日的示威活動中,有人舉起所謂象徵行動的旗幟,而該旗的設計似乎正是以香港特區之區旗為範本。馬恩國表示,《區旗及區徽條例》就有相應規定。
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任何人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或區徽。若行為一經定罪,則可處罰500元或監禁3個月。
2 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據了解,當日參與「升級」行動的示威者,包圍了包括政府總部、稅務大樓、警總等政府建築物,令這些部門均難以正常運作處理公務。黃江天指出,這些行為屬於妨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或獲合法授權或合法受僱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或抗拒或阻礙他人合法地協助上述公職人員或其他人執行任何公務,均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
3 串謀或煽惑公眾妨擾罪
對於組織者是否會涉及煽惑罪,黃江天說,一旦有證據能夠直指有人是通過某些方式對民眾進行煽惑,同樣可以提出控告。
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有關可公訴罪行(包括串謀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懲罰,任何人被裁定犯了一項可公訴罪行,可處監禁7年及罰款。
4 公眾妨擾罪
在當日的集會中,示威者用水馬堵塞部分交通要道,令附近交通運輸受阻,甚至令警車、救護車都難以通行,嚴重擾亂社會正常秩序;另外,亦有示威者在路邊甚至政府部門的建築物上塗鴉。對此,馬恩國表示,這些行為均可算作公眾妨擾罪。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作出任何作為,因而可直接造成或可導致公眾地方或海岸、航道、泊船處或下錨處、運輸或交通受損或遭受阻礙;在任何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以雕刻或其他方式,將任何字母、字樣、數字或圖案標記在任何石頭或路塹上,以致其外觀受損等行為均可判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該條例關於「其他擾亂秩序的罪行」亦規定,若在沒有擁有人或佔用人同意下以粉筆、漆油或其他方式在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之上書寫或留下記號,或將之弄污或毀損其外觀;或故意破壞、毀壞或損壞任何建築物、牆壁、柵欄或圍籬的任何部分,或其任何固定附着物或附屬物,則可處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5 襲警、抗拒或故意阻撓警務人員(「阻差辦公」)
在包圍警總期間,有示威者用注水的水馬、鐵馬堵塞出入口,並用鐵鏈鎖將部分閘門鎖起,又阻礙警車行駛,甚至向警務人員扔雞蛋、淋油。對此,馬恩國指出,上述手段可歸為「阻差辦公」。
據《侵害人身罪條例》,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或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己或其他人由於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警隊條例》亦規定,若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5,000元及監禁6個月。
6 非法集會
《公安條例》規定,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帶有威嚇、侮辱或挑撥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者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5年。
另外,任何公眾集會、公眾遊行或公眾聚集若未經批准集結,亦屬違法,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2級罰款及監禁3年。
黃江天直言,前日集結包圍政府部門的行動若並未獲得許可,則此類行為一定違法。
7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
就集會擾亂秩序的行為,黃江天指出,若根據《公安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定罪,則判罰將會更為嚴重。
據《公安條例》規定,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或煽惑擾亂秩序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破壞或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罪。上述行為一經定罪,均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