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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要冷靜 不要做「炮灰」

2019-06-24

傅健慈博士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6月12日「反修例」風波引發的激烈衝突是一宗有預謀、有組織的違法事件,社會對當時示威者的暴力行為是否構成「暴動罪」,存在一定爭議,有人甚至要求政府不要用「暴動罪」檢控被捕的示威者。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 章《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的規定: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另外,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的規定: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法庭在旺角暴動案(DCCC 901/2016)的判詞中指出,當有任何暴力事件發生,若不馬上離開,就已有可能被視為參與暴動的一分子,必須共同承受違法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

筆者認為,在6月12日,示威者集結的人數明顯超過3人,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他人害怕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已經涉嫌干犯了「非法集結罪」。

示威者更使用暴力衝擊警察的防線,包括用磚頭、鐵馬、削尖鐵支、雜物等襲擊警察,破壞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寧,明顯涉嫌觸犯「暴動罪」。

但是,任何人參與和平示威,遵照在場警察的指示,沒有做出違法的行為,則不必擔心被控「暴動罪」。

除了6月12日的暴力衝擊外,6月21日,又有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稅務大樓及入境事務大樓。影響市民辦理公共服務。尤其是圍堵警察總部期間,示威者遮蔽警察總部的閉路電視鏡頭,封鎖警察總部的出入口,令到警察服務無法正常運作,數十宗999求助案件未能即時處理。這是目無法紀、破壞社會安寧和民生的違法行為。

示威者挑釁警方的行為升級,目的是要激化矛盾,製造流血事件,讓外部勢力有藉口干預香港內務,進一步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示威者、年輕人要冷靜下來,不要被人利用做「炮灰」,自毀個人和香港的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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