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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移交:權利與責任 (三)

2019-06-21

江樂士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

額外保障措施

不過,在聽取人們的關切後,政府明智地同意,除了《逃犯條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障措施,還可以增加額外的保障措施,因為法案允許政府「進一步限制逃犯被移交的情況」。因此,可以要求引渡請求方就特別移交安排提供符合一般人權保護的保證,包括無罪推定、公開審訊、法律代表、盤問證人的權利、不依賴脅迫證詞和上訴權等事項。事實上,香港現有的許多逃犯移交協議,包括與印度尼西亞、斯里蘭卡和菲律賓的移交協議,都已包含被要求引渡方如果被置於「違反國際條約規定義務」的境地,就可以拒絕移交逃犯的保障措施。

當然,這一點的重要性在於,根據基本法(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其中就包括公平審訊的保障和上訴權。例如,與澳大利亞的協議就有拒絕移交逃犯的其他自決理由,包括犯罪發生後經長期拖延才提出引渡請求、與年齡、健康或個人情況有關的人道主義理由,以及微不足道的罪行等。此外,為了減輕人們的顧慮,通過特別移交安排,可被移交的罪行嚴重程度門檻將從1年提高到7年,這雖然不理想,但受到工商界的歡迎。

至於行政長官的角色,香港已有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同的既定機制。一旦收到移交請求,行政長官將根據案件的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請求方提供額外保證。如果這些要求被拒絕,案件將就此結束。如果要求得到滿足,通常會發出繼續進行的許可,當然,除非移交令不合法,或實際上不能作出這樣的決定。行政長官無須決定支持該項要求的證據是否足夠,而只須決定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裁判官決定案件的表面證據確鑿。如果行政長官發出繼續進行的許可,這可能會受到司法審查的挑戰,而這又是另一項保障措施。

這個程序一旦啟動,司法審查就開始了。如果下達了羈押令,囚犯可以通過尋求人身保護令,及至終審法院的上訴權利,來提出挑戰。在法院下達羈押令後,案件會交回行政長官,行政長官可以批准移交,也可以基於人道主義理由拒絕移交。同樣,行政長官批准移交的決定,可以通過司法審查來挑戰。因此,在每個階段,行政長官的行動都可以在司法上進行審查,這是這個制度的優點之一。

雖然有人擔心中央政府可能會指示行政長官交出嫌疑人,但這個想法很奇怪,最主要是因為不能以這種方式繞過既定的法律程序。是法院而不是行政長官決定是否應該發出羈押令,如果嫌疑人被釋放,行政長官便無法下令移交。無論如何,我不相信中央政府會向行政長官發出非法指示,情況應該是恰恰相反的。由於案件的敏感性,我相信它會竭盡全力確保正確程序得到遵守,並避免做任何可能使行政長官陷入不利位置的事情。

付出額外努力

有人建議,一旦逃犯被遣返大陸,任何保證都可能會被忽視。但我認為,大陸法院知道人們對案件的興趣,實際上會更加努力,盡其所能確保逃犯在遣返後得到適當對待,已有先例支持這一觀點。畢竟,大陸和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充分理解如果逃犯沒有按承諾得到公正審訊,它將喪失他人的信任,可能危及它日後的引渡請求。

此外,現已有55個地方與中國簽署了引渡協議,其中約有40個已生效。當中包括9個歐盟成員國,其中保加利亞(因腐敗被通緝的姚金琦)、法國(因貪污被通緝的陳文華)、意大利(因盜竊被通緝的張姓逃犯)和西班牙(218名台灣電信詐騙嫌疑人,其中94人經過兩年司法程序後,剛在上周遣返北京)最近已經毫無問題地將逃犯遣返中國,這使得歐盟對保安局修例建議公開表達關切讓人更感意外。即使沒有這樣的協議,美國(因欺詐被通緝的余振東、因賄賂被通緝的楊進軍、因違反個人權利而在紅色通緝令下被逮捕的朱姓逃犯)和加拿大(因走私被通緝的賴昌星)最近還是遣返了中國逃犯,儘管他們的未來待遇必須得到保障。所有這些情況,中國都履行了要求提供的保證,公正的觀察家可以得出結論,大陸政府對於從香港遣返的任何逃犯也會如此對待。

總的來說,基本法對香港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的「50年不變」條文(第5條)將在2047年結束,沒有人確切知道在這之後會發生什麼事。毫無疑問,北京肯定有一些人會認為,「一國兩制」已經完成進程,不應該繼續下去。不過,我想這裡的每一個人都希望我們目前的安排能夠在2047年之後維持下去,但如果香港證明自己是國家的一個負責任成員,願意承擔打擊罪案的責任,這種情況持續下去的可能性會大得多。 (續昨日,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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