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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壓律政司 反對派涉妨礙司法

2019-06-27

要挾不檢控「6.12」被捕者 煽圍律政中心 「大專學界」「眾志」附和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連登仔」早前在網上向律政司發出所謂「最後通牒」,要挾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不檢控因參與6月12日「集會」中的被捕者,否則會發動示威者今日上午到中環律政中心或其他地方「觀賞建築風格」。所謂「大專學界」、「香港眾志」昨日亦稱要聯手「響應」有關行動。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批評,反對派企圖施壓,影響律政司的檢控工作,已經違反了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更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眾志」昨日在fb發佈所謂「遊擊圍堵律政司行動」的詳情,聲稱要衝擊律政中心,在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同時,更聲稱要「修正612暴動定性,停止搜捕抗爭者」等等。

張國鈞:圖將法治帶到人治

執業律師、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指出,基本法已經清楚規定,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而法治是香港成功的重要基石,有人試圖發起群眾運動,不當地向律政司施壓,企圖將香港由法治帶到人治,是完全要不得的行為。

他以劉夢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案,上訴庭在頒下判詞時表明,企圖妨礙司法公正是指作出傾向於並意圖妨礙法院司法執行的行為,雖然當中有「企圖」的字眼,但「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是具體的罪行,涉案的妨礙司法公正行為不一定要有實際的效果仍可罪成,即使被控人的行為沒有實際導致妨礙司法公正,若他的行為確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已可被裁定罪成。

吳永嘉:將受刑事檢控

執業律師、經民聯立法會議員吳永嘉指出,網民發起的包圍行動是企圖通過施壓,令「6.12」或往後的被捕者毋須接受刑責。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早前在接受訪問時已經清楚說明,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第四十八條則明確指出行政長官「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他強調,倘有人企圖影響檢控工作,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罪行。任何人若要威脅,阻撓有關檢控工作,可能已觸犯了煽動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將受到刑事檢控。

黃國恩:須維護法治權威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批評,「眾志」等煽動包圍律政司,企圖向律政司施壓要求撤銷檢控暴徒,這是赤裸裸的破壞香港法治行為。倘有人意圖向律政司施壓撤控,極有可能觸犯妨礙司法公正罪,年輕人切勿以身試法。

他解釋,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律政司運用這項權力完全受基本法保障,獨立行事,免受政治或其他不當或不必要的壓力或干預。檢控與否,是律政司的「絕對權力」,只能根據法律與證據行事,任何人包括特首均不得干涉或施壓。

黃國恩指出,市民行使遊行示威權利必須和平理性,在示威時使用暴力襲擊警務人員,致使多名警務人員及市民受傷,絕對違反公眾利益,檢控暴徒完全符合公眾利益,同時以儆效尤,維護法治權威,並保障其他和平示威市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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