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等威脅圍堵律政司,其中一個要求是「釋放」以至不檢控6月12日被捕者,惟特區政府或律政司一旦屈從於此等施壓行為,就會違反基本法,而施壓者亦可能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
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早前在接受傳媒訪問時就指,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即使行政長官亦不能干預,否則就會違反基本法。
同時,任何人向特首施壓或干預正在進行的刑事調查案件,或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協助罪犯的罰則」,「如某人犯可逮捕的罪行,而任何其他人知悉或相信該人就該罪行或另一可逮捕罪行有罪,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作出任何作為而『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該人』,即屬有罪。」
根據該條例,任何人就上述所訂的罪行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根據2008年的修訂,則賦予法院酌情權,由法院決定該人「被處以任何刑期的監禁及任何款額的罰款」。■香港文匯報記者 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