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要聞 > 正文

曾蔭權終極勝訴獲撤定罪

2019-06-27
■終院昨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圖為他前年出庭應訴。 資料圖片■終院昨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圖為他前年出庭應訴。 資料圖片

終院:倘陪審團獲足夠指引可判罪成 律政司廉署尊重裁決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因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被判監一年,並已服刑8個月出獄的前特首曾蔭權,就其定罪向特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昨日裁定他上訴得直,而裁決理據主要圍繞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中,「明知故犯」及行為的「嚴重性」兩個控罪元素上,終院認為原審法官對陪審團的指引不足,下令撤銷定罪,但曾蔭權經已服完刑期,故終院不頒重審命令。終院最後也表明,如果陪審團得到適當的指引,是可以單獨判曾行為失當罪成的。律政司及廉政公署就表示尊重終院裁決。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在「明知故犯」方面,終審庭認為一個有意識地作出的不披露決定,雖然本身是錯誤的,但不等於隱瞞。特別控方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案情不涉貪污指控,那麼「明知故犯」這元素就富有爭議性,原審法官陳慶偉在指引陪審團時並沒有作出解釋,故陪審團裁定曾蔭權罪名成立,並不能簡單理解為他們完全不接受曾在公開訪問中就他未有向行政會議披露正洽租深圳物業的解釋,在此情況下法官充足的指引尤其重要。陳官就「明知故犯」這控罪元素的指引並不足夠。

兩項控罪元素指引不足

在「嚴重性」方面,終院認為,由於在本案中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評估曾蔭權偏離其職責的性質、程度和可能導致的後果嚴重性時,就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他必須要披露事情的性質以及不披露的後果。終院認為原審法官在此方面對陪審團指引不足夠。

終院指,理解控方在主力指控曾蔭權貪污時,未必想退後一步,闡述另一個交替事件版本,指曾有一個不明確的不當意圖,令他對職責的忠誠受損。但是當陪審團無法就貪污達成裁決,他們在決定曾是否行為失當時,就需要就何謂「明知故犯」或行為「嚴重性」的定義上得到清楚解釋。不過,控方指控在貪污元素不能被確立後,就變得模糊不清。加上法官未有作出需要的指引,因此定罪裁決須予撤銷。

終院最後也指,不能爭議的是,如果陪審團得到適當的指引,是可以單獨裁定曾蔭權行為失當罪成。而曾在涉事時身居高位,透過重審對指控作出一個了斷亦符合公眾利益。不過,曾在終審審訊前,已經服完獲上訴庭認同的刑期。終院認為,從司法公義角度,已不需要讓曾再次受審,因此不頒令重審。

律政司表示,尊重終院的裁決,並會詳細研究判案書和主控官的報告,認為終院的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律觀點。

曾嘆耗盡積蓄 感恩擺脫纏訟

廉政公署表示尊重終院裁決,署方會繼續秉持不偏不倚,無畏無懼的精神履行反貪職責,依法及按既定程序調查每宗貪污案件。

正與家人外遊的曾蔭權昨未有現身終審法院,他透過公關發表聲明指,訴訟幾乎耗盡他夫婦倆的終身積蓄,令他和家人受盡折磨,心力交瘁,「七年的纏訟,終於完結,我內心滿溢感恩。」

現年74歲的曾蔭權,被控於2010年至2012年期間,在行使特首職權、考慮涉及一間廣播機構的決策時,無申報與該機構股東進行物業租賃的商議。

他於2017年2月在高院原訟庭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監20個月。他其後向上訴庭上訴,上訴庭在定罪方面維持原判,但在刑期方面,則改為監禁12個月。

曾蔭權案時序

2019年

6月26日 終審法院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

5月14日 終審法院審理曾蔭權就定罪提出的終極上訴。

1月15日 曾蔭權共服刑8個月後,刑滿出獄。

2018年

7月20日 上訴庭駁回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罪的上訴,但將刑期減至12個月,曾重返監獄服刑。

2017年

11月3日 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重審,惟陪審團最終未能達成裁決。

2月22日 他被判監20個月,其後申請上訴,服刑兩個月獲准保釋。

2月17日 曾蔭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另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不成立,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未能作出裁決。曾蔭權即時還柙荔枝角收押所。

1月3日 案件在高院開審,曾蔭權否認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2015年

10月5日 廉署控告曾蔭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2012年

2月 曾蔭權被揭發乘富豪私人飛機及遊艇出遊,並向雄濤股東黃楚標洽租深圳東海花園豪宅。

2011年

3月 時任特首曾蔭權會同行政會議向雄濤廣播發出數碼廣播牌照。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