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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法嚴格准入 違法從重究刑責

2019-06-30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日高票表決通過疫苗管理法。圖為河北一名嬰兒正接種疫苗。 資料圖片■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日高票表決通過疫苗管理法。圖為河北一名嬰兒正接種疫苗。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日高票表決通過疫苗管理法。這是中國首部有關疫苗管理的專門法律,明確規定國家對疫苗實行最嚴格的管理制度,對疫苗犯罪依法從重追究刑責。疫苗管理法共十一章一百條,對疫苗研製和註冊、疫苗生產和批簽發、疫苗流通、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和處理、疫苗上市後管理、保障措施、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焦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發佈會上表示,疫苗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是用來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非常有效的公共衛生手段,同時疫苗產品是生物製品。在這樣的前提下,疫苗管理法是在藥品管理法一般原則的基礎上,針對疫苗特點制定的一部特別的法律。

為體現最嚴格監管,疫苗管理法提出,國家對疫苗生產實行嚴格准入制度。要求從事疫苗生產活動,應當經省級以上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要求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生產管理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有相關專業背景和從業經歷。

此外,還規定實行疫苗批簽發制度、疫苗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疫苗的臨床試驗應當由符合規定條件的三級醫療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或者組織實施。

動態調整補償範圍

同時,疫苗管理法確立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法律明確,實施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接種後出現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補償範圍實行目錄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同時規定,接種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經費中安排;接種非免疫規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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