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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台客聚】致港大校長公開信

2019-10-28

潘國森

張校長翔公教授鈞鑑:

學生一九八四年畢業於本校工業工程系,獲授工程理學士學位。

過去數個月香港社會經歷開埠以來前所未見的暴民騷亂,近日反對派將奪權運動的戰場由街頭暴動,轉到各級學校的日常教學營運。本校是中國第一所以現代西方學制營辦的大學,前賢於創校時即揭櫫「為中國而立」的抱負,本校校訓「明德格物」出自《禮記.大學》,闡明古聖教導,堪作全中國所有大學的總校訓。

近日有本地大學校長涉嫌就校內學生被警方刑事拘捕,作出不恰當聲明。學生特函校長大人,願校長堅守師道,不違古聖前賢教導,及本校歷代同寅為大學奮鬥之初衷,捍衛香鑪峰下優良學風與公眾道德。有校友慨嘆,本校學生會暴徒疊出,港大校友之身份,真不知是榮是辱矣!余曰:「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本校偶出一二敗類,亦無損百餘年來多代人對香港社會與全中國之貢獻。」

晚近有不少港大同學不知法理,不守道德,有蒙面人自稱學生,糾眾包圍教職員,言談非禮,肆意威嚇。願校長向學生解釋本校相關校規,以防年輕人少不更事、受人誤導而墮落法網。

查本校日常運作,受香港法例第1053章《香港大學條例》規管。當中附表《香港大學規程》的XXXI條,為〈紀律委員會的權力〉一條。訂明校長有權命令紀律委員會對任何被投訴干犯罪行的學生,實行調查及裁斷。條例賦予委員會權力,可以對已被裁定犯罪的學生處罰,包括譴責、罰款、撤銷部分權利、暫時停學及最嚴重的逐出大學。

此下為學生信手摘錄若干條款,供校長省覽。學生認為最宜向香港大學學生會及全體學生發佈。可處罰學生之事類起碼包括:

(一)學生於法院被裁定觸犯罪行;

(二)襲擊、毆打或誹謗大學任何主管、成員、僱員或學生;

(三)故意損壞或污損大學任何主管、成員、僱員或學生的財產;

(四)胡鬧(ragging)行為,包括羞辱同學或使其受人嘲弄;或干擾同學享用其應有權利。

願校長大人依法施政管教,端正校內風氣,預防同學有孟浪失德之舉。事先聲明,方可免「不教而誅」之譏。

又,近日香港大學畢業生議會公開發表聲明,聲稱會方表決要求林鄭月娥校監辭職,大有誤導公眾之嫌。查該會將所有本校畢業生自動納為會員,會員人數高達十九萬七千餘,會方舉行投票只能通知三千二百餘會員參與。按《香港大學規程》XXVIII條,畢業生議會的權力,只限於「就任何影響大學的事宜,與校董會、校務委員會或教務委員會直接溝通」。查林鄭月娥校友,以個人身份而非代表香港大學出任公職,其所作所為一概與本校無關;至於其作為大學校監亦為過去憲制所定,是非功過,亦與大學無涉。

畢業生議會似乎故意向公眾隱瞞議會之組成、會員人數及參與該次投票人數。學生以為實是「盜竊名器、強姦民意、蠱惑社會」,唯是學生人微言輕,只能譴責畢業生議會主席潘燊昌校友(BSC 1970)及常務委員會全體成員惡意濫權及誤導公眾。並請校長大人公開澄清上述會員人數、投票結果等資料,以正視聽。

順頌

學安

香港大學校友

潘國森(BScEng 1984)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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