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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參加違法軍事演練令人擔憂

2019-10-29

朱家健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繼早前某中學被拍攝到有數名男子在周末於校舍天台揮動美國國旗,並作槍械射擊訓練,以及某政治組織在長洲組織軍事練習後,近日,香港中文大學又有學生組織「操練」,有蒙面客向學生教授逃走技巧,這是繼「蒙面開學禮」風波後,有組織的「暴徒訓練班」成為又一令人擔憂的事件。

須知道,大學校園範圍是對公眾開放的,包括中學生亦會到大學校園進行學習或課外活動,大學校園出現「暴徒訓練班」令人憂慮學校保安,蒙面陌生人不但可以自出自入校園,而作出「操練」的非法行為,校園保安竟然未有干預。日後,大學校園或淪為亂港訓練基地,危及其他學生的人身安全。校譽蒙受污名,排名急降,校方管理層責無旁貸。家長也不禁會擔心操練者是否會教壞該校同學,甚至乎在朋輩慫恿下,其他學生或會被暴徒帶到騷亂現場參與暴動。若因犯事被拘捕,將會前途盡毀。

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 第18條「非法操練」第18條(1)款「任何人 (a) 未經警務處處長准許而訓練或操練他人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或 (b) 出席未經警務處處長准許舉行的聚會,而該聚會旨在訓練或操練他人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及 第18條(2)款「 任何人(a)在第18條(1)款所述的聚會中接受訓練或操練使用武器或進行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或(b)出席任何該等聚會,旨在接受該等訓練或操練,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年。」

這種有組織、有動員、有規模、有目的之訓練或演練,涉違法和暴力元素,已超乎「課外活動」和「運動」的定義,可見這些在公眾地方和中學校舍舉辦的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組織者和出席者均屬違法,可被判處監禁。

鑑於演練涉及學校和在學學生,教育局須主動向校方查詢,包括該等操練為時多久、參與人數和身份、學生是否已成年、家長是否已知悉事件、是否涉公帑或政府資助資源、是否由其他資金資助、所用的道具是否屬法例許可要求等和管有者、蒙面導師的身份、是否有消息指學生曾參與多次違法暴亂等,以釋公眾疑慮。

大學校園藏污納垢,更顯得大學校長選擇性處理的不智。大學是傳道授業的地方,不應是「港獨」分裂勢力的溫床,公帑資源更不應用來孕育壞分子,校方應積極向家長、學生、校園和公眾詳細交代事件來龍去脈,如有證據事件涉刑事成分,警方也可主動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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