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健慈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下月24日是新一屆區議會選舉投票日,區議會候選人簡介會昨晚舉行期間被衝擊腰斬,目前黑色暴力的破壞行動不斷升級,無日無之,令本港不少商舖、銀行滿目瘡痍。特區政府必須遏力維護區選公平安全,並做好各種應對預案。
據了解,逾百間議員辦事處遭到暴徒嚴重破壞,有一位議員的辦事處被暴徒「裝修」七次,其他的則遭到放火焚燒、潑漆塗鴉、疰a電腦、盜取文件等不同程度的破壞,同時令支持這些議員的員工、選民、義工感到恐慌,議員辦事處短期修復無望;有3個候選人被暴徒打傷,要送院救治;選舉宣傳街站被黑衣暴徒騷擾,撕爛破壞宣傳旗幡和海報。
選舉公平公正受威脅
另一方面,各區「遍地開花」的「連儂牆」成為「恐怖走廊」、「爭拗火頭」,亦是縱暴派及暴徒的選舉文宣重要陣地,替他們屬意的候選人搖旗吶喊。
在暴力陰影籠罩下,不少街舖、屋h及市民對選舉的宣傳單張、海報避之則吉,都怕表態惹禍上身。更有黑衣暴徒在屋h逐家逐戶敲門強索捐款。在這樣恐怖的氣氛下,選舉又怎能夠確保公平、公正、公道地進行?
近日,在網絡上有別有用心的人煽動,在選舉日扣起家中長者的身份證或誘使他們外出旅遊,企圖阻止長者在選舉日去投票。筆者認為,扣起長者身份證、阻礙他們投票,可能觸犯以下法例:
(1)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3條 的「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選民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的舞弊行為罪」,而誘使該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即屬舞弊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7年。
(2)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1)(e)或(f)條 的 「妨礙或阻止他人在選舉中投票;讓另一人阻礙或阻止第三人在選舉中投票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7年。
(3)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的「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罪」,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根據普通法,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已屬犯法。
(4)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煽動罪 」,慫恿他人不守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HK$5,000及監禁2年,再犯監禁3年。
(5)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在互聯網上發佈涉煽動他人犯罪的信息,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6)第177章 《人事登記條例》的7A(1A)條的「管有他人的身分證罪」,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份證或根據本條例發出而屬於他人的其他文件,即屬犯罪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0年;及(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政府必須止暴制亂
法治公義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特區政府肩負憲制責任,保護市民依法行使投票權、候選人被選舉等基本公民權利。
鑒於目前暴亂未平息,反有愈演愈烈跡象,近乎恐怖暴力活動,嚴重威脅選舉的公平公正,特區政府必須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方法止暴制亂,盡快恢復社會秩序,確保區議會選舉能夠合法安全地進行。
如果選舉的安全、公平、公正、公道得不到保障,特區政府可以考慮在暴亂平息後,才進行區議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