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鐳射筆可傷眼 暴青藏武罪成

2019-11-08
■暴徒常聯群結隊以鐳射筆照射警員。 資料圖片■暴徒常聯群結隊以鐳射筆照射警員。 資料圖片

官引《裁判官例》改控罪:和平表達訴求為何帶全套裝備?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葛婷) 在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非法集會期間,一名15歲的男生即場被警員搜出一把經改裝的雨傘、行山杖及一支鐳射筆,於上周三(10月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被裁定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表證成立。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昨日在裁決前,引用《裁判官條例》將首項涉鐳射筆的控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解釋涉案鐳射筆可傷人眼,質疑被告有意圖用來傷警或其他人,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

正讀中三的被告涉案時僅15歲,上月滿16歲,昨日被押解到庭聽取判決時,雙眼通紅。他被控今年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管有一把長80厘米經改裝的長雨傘、一支長55厘米的行山杖、一支可發出綠色強光的鐳射筆等。

被告有意擾亂秩序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在上周五(11月1日)審訊時,已明言若證明到鐳射筆可傷人眼,及被告有意圖用作擾亂秩序,法庭有權修改為較適合的「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裁定該罪成立。

昨日甫開庭,蘇官即引用《裁判官條例》第十七條,提出將首項涉及鐳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表示此舉會造成抗辯不公,蘇官在聽畢控辯雙方陳詞後,指出原有的控罪和證據不符,最終決定修改首項控罪並作出裁決。

他解釋,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專家證人指出它會傷及眼睛和令皮膚輕微燒傷,加上被告同時被搜出頭盔、護膝等,質疑「如果他是和平表達訴求的人,為何帶有在衝突中保護自己的全套裝備?」他認為這顯示被告有意圖用鐳射筆在非法示威中傷及警員或其他人。

至於第二項控罪,蘇官接納兩名作供警員誠實可靠,認為當時的初步查問是非正式會面,被告是在自願情況下供稱。又指被告曾承認出現在該處的目的是參與遊行,而手持的雨傘明顯經蓄意改裝,傘尖突出的部分可用作傷人,同時自己可隱藏於傘篷之中。

改裝傘藏改裝杖 無合理辯解

被告被警員截查時,兩端有金屬螺絲的行山杖從傘中跌出,即辯稱「雨傘爛了」,蘇官質疑為何不立即拋棄,反而要將行山杖藏在雨傘內?他批評所謂「雨傘爛了」實屬開脫借口,相信被告是刻意把行山杖藏起來,之後可向警員投擲。

蘇官最終裁定被告所有罪名成立,須還柙至本月25日以待索取被告的勞教中心、更新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委員會評核報告後量刑。被告聞判後即時落淚及緊咬雙唇。

辯方隨後呈上7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的七旬父親、兄長、天主教香港教區退休主教陳日君、立法會議員朱凱Y及鄺俊宇的求情信。其父親稱被告患讀寫障礙,學業成績不算優秀,但「不是壞孩子」,更自責教導無方才致兒子牽涉本案。

陳日君則聲稱,被告被捕後身陷牢獄,不能和正常少年一樣學習和遊玩。朱凱Y和鄺俊宇則稱本案源自香港前所未見的示威,被告「並非為圖利或個人得益而犯案」云云。

法庭裁決摘要

■改控罪

◆由於被告原有的控罪和證據不符,法庭可引用《裁判官條例》將涉及鐳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雖然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專家證人指出它會傷及眼睛和令皮膚輕微燒傷

◆被告若是和平表達訴求,為何攜帶在衝突中保護自己的全套裝備?這顯示被告有意圖用鐳射筆在非法示威中傷及警員或其他人

■次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兩名警員的證供誠實可靠,被告曾承認現身示威現場的目的是參與遊行

◆被告手持的雨傘明顯經蓄意改裝,傘尖突出的部分可用作傷人

◆警員截查被告時,兩端有金屬螺絲的行山杖從傘中跌出,被告辯稱是「雨傘爛了」,惟為何不即時丟棄,反將行山杖藏在雨傘內?

◆「雨傘爛了」實屬被告開脫借口,相信是要刻意把行山杖藏起來向警員投擲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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