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昨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繆瑞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繆瑞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繆瑞林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繆瑞林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繆瑞林利用擔任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宿遷市委書記,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與個人在企業項目審批、獲取貸款、工程項目承攬、費用結算及親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20萬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繆瑞林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繆瑞林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