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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最後參保地在粵可續繳費

2019-12-21
■廣東日前明確,最後參保地在廣東的港澳台居民,可選擇在參保地繼續繳費。圖為深圳一家港資創業平台為入駐創業團隊舉辦分享活動。 資料圖片■廣東日前明確,最後參保地在廣東的港澳台居民,可選擇在參保地繼續繳費。圖為深圳一家港資創業平台為入駐創業團隊舉辦分享活動。 資料圖片

廣東推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新措 有利專業人才灣區發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帥誠 廣州報道)昨日,據廣東省人社廳消息,廣東省日前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養老保險措施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港澳台居民在粵繼續繳納養老保險的多種適用情形,包括在內地多省工作,最後參保地在廣東的港人,亦可選擇在參保地繼續繳費。對於此《意見》發佈,香港工聯會負責人給出高度評價,並期待灣區人才流動進一步加強。

《意見》明確,在廣東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且在廣東累計繳費滿10年的,可根據國辦發〔2009〕66號文規定,在廣東省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繼續繳費至滿15年。

在各省繳費均不滿10年,其繳費年限最長的參保地在廣東省的,可在廣東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若並列最長,則取最後一個參保地)。

鼓勵建立企業年金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15年。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中還特意提出,對最後參保地在廣東省,但在廣東省累計繳費年限不是最長的人員,也可自願選擇在廣東省最後參保地繼續繳費。

此外,《意見》對港人在粵繳納養老保險也提出了相關細節規定。養老保險作為中國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目的是為保障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

《意見》中明確,在廣東省工作的港澳台籍居民,於2005年10月《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實施後與廣東省用人單位曾存在勞動關係,期間有未參保繳費年限的,可按規定進行補繳。而在廣東省居住且辦理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台籍人員,可在居住證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和財政補貼。

為了吸引青年港澳人才在廣東就業,《意見》中還提出持有優粵卡A卡或B卡的港人,如未曾在內地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由用人單位使用財政資金為其購買任期內商業養老保險。同時,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為包括高層次人才在內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新措滿足不同需要

對於次此《意見》的出台,香港工聯會粵港澳大灣區關注組召集人、全國政協常委、工聯會榮譽會長林淑儀表示,廣東省從六個方面明確了港人在粵繳納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政策內容顯示出對港人的全面性、綜合性、靈活性的安排,讓不同階層、不同年齡層的居民選擇合適購買方式。無論是在內地養老、工作、讀書和創業的港人,新措施都滿足到其不同需要。

「《意見》的出台尤其有利於人才交流,有利香港青年和專業人士在整個大灣區內拓展發展空間。」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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