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昨日審議通過新修訂的證券法,這是該法律第五次修改,也是第二次修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翔表示,在證券法制定和修改的過程中,一直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一方面,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來進行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各方面環節的制度建設;另一方面,通過法律責任、處罰打擊證券違法行為,提高違法行為的成本,努力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市場環境,嚴厲震懾違法行為人。
區分普通和專業投資者
修訂後的證券法共十四章節內容,包括了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和附則。和現行證券法比較,修訂後的證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專章。
針對外界關注的投資者權益保護問題,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法案室主任龔繁榮表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這次證券法修改突出強調投資者保護,特別是就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護這一主線,進行制度設計。修改後的證券法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作出許多頗有亮點的安排,包括: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作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徵集股東權利制度,允許特定主體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等。
此外,修訂後的證券法還明確,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法律、行政法規等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內幕交易最高罰所得十倍
在備受關注的內幕消息套利等問題,修訂後的證券法明確,證券交易內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法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職責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以上200萬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