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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洩密干擾廉署調查或涉違法

2020-01-02

明辨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社交媒體上傳了一段錄像,內容為他召開記者會時爆響口,其中更有他走洩口風,洩露某名警官疑被廉政公署調查。根據林卓廷在錄像的言詞內容,他或已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此錄像無疑是他不打自招的鐵證。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條,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a)該項調查的標的之人(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標的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b)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1年。

撇開該名疑被調查的警官是否被惡意舉報,林卓廷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披露疑涉受調查對象,或已涉觸犯上述《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林卓廷作為立法會議員,並常常強調自己曾擔任前廉政公署調查員,他應該比一般人更熟悉《防止賄賂條例》和相關法律,更屬知法犯法。

此法律的原意,是避免對受調查對象打草驚蛇,避免被調查者銷毀證據、騷擾證人或潛逃。林卓廷披露受調查警官的身份,除了造成當事人不必要的尷尬,或令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知悉該調查對象身份和他正在接受調查,這樣的公開失言,或已涉犯法,並且鐵證如山,並不是鞠躬道歉便可當無事發生。

廉政公署應主動調查林卓廷的言行是否違法,若證據充分,可採取相應的執法行動,彰顯有法必依的嚴謹做法,制止干擾廉署公正辦案的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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