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院:原審裁判官犯原則錯誤 社服令過輕不符本案嚴重性
去年9月22日沙田暴亂中,一名21歲黑衣青年涉嫌損毀國旗及將旗掟入水池和城門河,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及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及未能反映刑責,向高等法院提出覆核刑期申請上訴,要求判被告監禁式刑罰。高院上訴庭昨日頒書面判詞,指被告侮辱國旗的行為惡劣,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原審裁判官犯了原則性錯誤,故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改判被告監禁20天。■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本案申請方為律政司,答辯方為21歲跟車工人羅敏聰。羅敏聰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控罪指羅於去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他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去年10月29日,沙田裁判法院裁判官李志豪指案件嚴重,但同類案件「無量刑指引」,故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多名法律界人士當時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均認為判刑過輕,未能反映案件的嚴重性,更起不到阻嚇作用,擔心會造成反效果,建議律政司提出上訴,並就此訂定出量刑標準。
被告積極犯案 貶損國家尊嚴
律政司之後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低估案件的嚴重性,未有考慮侮辱國旗罪的要旨及判刑須具阻嚇性。此外,被告積極參與犯案過程,裁判官未有考慮加刑因素。基於案情與加刑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刑罰明顯過低,以本罪最高判監3年而言,本案的嚴重性可謂屬中度甚至高度,理應判處監禁式刑罰。
昨日,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法官朱芬齡、彭偉昌,開庭宣佈判案理由撮要。
判詞指出,國旗法本地立法目的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獨有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就侮辱國旗罪作量刑時,需要考慮相關條文的立法目的及控訴要旨,而終院於1999年在一宗案例中已表明,控罪在全面保護國旗免受侮辱,量刑亦需包括考慮具阻嚇性刑罰。
夥同煽動他人 判監不可避免
判詞指,法庭必須審視被告人行為對國旗造成的侮辱程度,把國旗燃燒盡,不一定比其他行為更具侮辱性。而本案情節十分嚴重,羅敏聰夥同多人,在公眾面前以一連串不同手法侮辱國旗,在新城市廣場叫口號,並拋高國旗;其間有示威者用手搭拱橋,人龍一邊走,一邊踐踏國旗「儼如在嬉戲」,其後又把國旗從新城市廣場帶至東鐵沙田站,再帶到新城市廣場和大會堂中庭棄掉。而羅亦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把裝着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是更嚴重的侮辱,其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衊、嘲弄、鄙視和棄絕,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被告侮辱國旗的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上訴庭強調,雖然被告有良好背景,但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了原則性錯誤,沒有充分掌握相關案情及各種加刑因素。上訴庭最終以監禁120天作量刑起點,並認為量刑基準不應少於4個月,但考慮到羅認罪、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刑期覆核一向對刑期的再行減免,最終判其監禁20天。
上訴庭又表明,毋須就侮辱國旗罪定下量刑指引,因干犯該控罪的形式可以有多種,不能一概而論,典型的加刑及減刑因素都會適用,法庭只需按實際案情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