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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動議譴責郭榮鏗違誓

2020-05-06
■麥美娟、葉劉淑儀、梁美芬和周浩鼎向傳媒解釋動議譴責郭榮鏗。 香港電台視像新聞截圖■麥美娟、葉劉淑儀、梁美芬和周浩鼎向傳媒解釋動議譴責郭榮鏗。 香港電台視像新聞截圖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在公民黨議員郭榮鏗主持下停擺逾半年,工聯會副理事長麥美娟昨日聯同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經民聯副主席梁美芬、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向立法會大會提交動議,譴責郭榮鏗故意拖延會議、行為不檢亦違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誓言,嚴重傷害公共利益,並應承擔法律責任。■香港文匯報記者 黃書蘭

麥美娟動議譴責郭榮鏗議員的議案措辭為:「鑑於郭榮鏗議員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誓言,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對其作出譴責。」

議案附表列出郭榮鏗行為不檢及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規定的誓言的詳情,包括主持內會主席選舉時,不正當執行《議事規則》及《內務守則》有關選舉內會主席的規定,容許委員就一些與內會主席選舉無關的事宜發言,或藉提出多項規程問題發表意見,浪費大量會議時間。

「此等行為導致內會耗時超過半年、16次特別會議,仍然停留在主席選舉的階段,未能正常運作,履行其職能,包括無法成立法案委員會,亦無法委任小組委員會研究附屬法例,並監察該些委員會的工作進度。」麥美娟在議案中指出,郭榮鏗為了拖延內會主席選舉,容許多名委員就與內會主席選舉無關的事宜提出多項議案,並就應否處理該等議案進行沒有必要且冗長的討論及表決,有關行為實屬濫權及越權。

麥美娟:阻立會履行責任

麥美娟在議案中點出,郭榮鏗所為,是在阻撓立法會履行其憲制責任。基本法訂明,立法會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但由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間,由於內會在郭榮鏗主持內會主席選舉下一直未能選出主席,內會未能處理政府提交的14項條例草案和90多項附屬法例,以及資深司法人員任命。郭榮鏗更曾公開表示,他拖延內會主席選舉旨在阻止《國歌條例草案》等法案通過,此等行為明顯是要阻撓立法會履行基本法賦予的職權,間接長期癱瘓議會運作。

麥美娟批評,郭榮鏗身為立法會議員,拖延內會主席選舉,阻撓立法會履行基本法賦予的職權,有負市民對立法會議員應有的行為準則的期望,亦不符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角色,明顯構成行為不檢,以及違反他於2016年10月12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按《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所作的宣誓,即「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

葉太:不服可考慮提覆核

葉劉淑儀指出,郭榮鏗無法否認自己拉布逾6個月的所作所為,是「鐵一般的事實」,若郭榮鏗不接受外聘資深大律師的意見,可以考慮司法覆核,並交由法庭裁決。

梁美芬批郭犧牲大眾利益

梁美芬批評,郭榮鏗身為法律界議員,故意阻礙立法會履行就基本法附件三為《國歌法》立法的責任及司法機構大法官的交接,犧牲市民大眾的利益,是「愚蠢、幼稚、惡毒」,令市民大眾及很多資深法律界人士都非常反感,實實在在是「攬炒派」,是時候要「收手」。

周浩鼎:或喪失議員資格

周浩鼎重申,郭榮鏗絕對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誓言,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若立法會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將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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